「6」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3 / 200 頁
  1. 行政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6條 接受基地位於都市計畫地區者,應臨接已開闢供通行寬度達八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但經該管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接受基地臨接計畫道路寬度可放寬至七公尺以上。
  2. 行政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3. 行政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 第6條 建築物經緊急評估結果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及損害區域適當位置,張貼危險標誌,並以書面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應於一定期限內辦理建築物修繕、補強或拆除;逾期…
  4. 行政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6條 評鑑結果以一百分為滿分,並分為下列四等第:一、優等:九十分以上。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四、丙等:未達七十分。主管機關應將評鑑結果公告且通知受評者,並公布於網站。
  5. 行政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經初審符合前條規定並辦理公開展覽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屬下列情形之一者,轉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一)申請人為中央機關或國營事業機構。(二)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或海…
  6. 行政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得命其停止使用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一、無正當理由拒絕、妨礙或規避抽查。二、未依許可內容使用。三、使用行為對公共通行或公共水域之使用有加重影響之虞。四、其他違反法令之…
  7. 行政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8. 行政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9. 行政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八條所稱經歷證明文件如下:一、在政府機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服務者,應繳驗該機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載明任職職務之服務證明書。二、在開業建築師事務所或登記有案之民營事業機構服務者,應繳驗該事務所或事業機構之登記證件…
  10. 行政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建築師違反本法規定者,應由執行業務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懲戒處分確定後,應即通知其登記開業之主管機關,副知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該管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全國公會,並…
  11. 行政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第6條 建築基地之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申請人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申辦分割時,地政機關應依法院判決辦理。依前項規定分割為多筆地號之建築基地,其部分土地單獨申請建築者,應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
  12.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6條 經營者對其入住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無法適當安置時,接管人應依其個別照顧需求,接洽合適提供服務之相關機構配合辦理;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該機構。接管人執行前項安置任務時,應事先通知當事人及其法定扶養義務人…
  13. 行政重要濕地內灌溉排水蓄水放淤給水投入標準 第6條 重要濕地內之投入,應以為改善水質或生態有使用藥品之必要者為限。
  14. 行政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5. 行政海岸管理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建立海岸地區之基本資料庫,定期更新資料與發布海岸管理白皮書,並透過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以供海岸研究、規劃、教育、保護及管理等運用。為建立前項基本資料庫,中央主管機關得商請有關機關設必要之測站…
  16. 行政海岸管理法 第16條 依整體海岸管理計畫、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劃設一、二級海岸保護區、海岸防護區,擬訂機關應將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公開展覽三十日及舉行公聽會,並將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及網際網路,或以其…
  17. 行政海岸管理法 第26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案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下列條件者,始得許可:一、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利用原則。二、符合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管制事項。三、保障公共通行或具替代措施。四、對海岸生態環境衝擊採取避免或減輕之…
  18. 行政海岸管理法 第36條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未依許可內容逕行施工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回復原狀,屆期未遵從者,得按次處罰。
  19. 行政海岸管理法 第46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0. 行政海岸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6條 地方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七條第五款規定,避免於海岸地區新建廢棄物掩埋場,並應就原有場址分布、處理情形,提供中央主管機關納入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檢討;必要時,應編列預算逐年移除或採行其他改善措施。
  21. 行政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2. 行政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6條 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區域計畫時,得徵詢有關政府機關、事業單位、民間團體或該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意見。
  23. 行政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開發案件後,經查對開發計畫與有關文件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敘明處理經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議。主管機關辦理許可審議時,如有須補正事項者,應…
  24. 行政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十條所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計畫年期、基本調查、直轄市、縣(市)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計畫、部門空間發展計畫,其內容如下:一、計畫年期:以不超過二十年為原則。二、基本調查:以直轄市、縣(市)空間範圍為尺度,蒐集人…
  25. 行政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 第6條 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同時涉及變更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者,得同時分別辦理公開展覽、公聽會及審議等相關程序。
  26. 行政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 第6條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經劃定後,劃定機關應擬訂復育計畫,載明下列事項:一、劃定依據。二、環境現況基本資料及分析。三、劃定範圍:以比例尺不小於五千分之一之地形圖或相片基本圖繪製。四、計畫年期。五、劃定目的。六、復育標的。七、執行…
  27. 行政國家公園法 第6條 國家公園之選定基準如下:一、具有特殊景觀,或重要生態系統、生物多樣性棲地,足以代表國家自然遺產者。二、具有重要之文化資產及史蹟,其自然及人文環境富有文化教育意義,足以培育國民情操,需由國家長期保存者。三、具有天然育樂資源…
  28. 行政國家公園法 第16條 第十四條之許可事項,在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除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款經許可者外,均應予禁止。
  29. 行政國家公園法 第26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
  30. 行政國家公園區域內礦業案件處理準則 第6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依法准予採礦作業之礦場,應由礦業主管機關會同土地管理機關、水土保持與環境保護等各該相關主管機關及該管國家公園管理處依法督導管理,並得成立聯合檢查小組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