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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農會法 第5條 …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農會接受委託辦理農業保險事業及協助有關農民保險事業,得設立保險部。各級農會為辦理前條事業,得由五個以上農會共同投資組織股份有限公司,而該項投資為重大投資事項者,不受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三項之限制,…
  2. 行政農會法 第25-1條 …院以上學校畢業或高考及格,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薦任職職務三年以上。(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薦任職職務五年以上。(三)高中、高職畢業或普考及格,並曾任…
  3. 行政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第3條 …構):指辦理本條例第三條第十八款有關農業推廣業務之農業機關、農民團體、農業財團法人、農業社團法人及企業組織。
  4. 行政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4條 …。符合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地區,當地居民、休閒農場業者、農民團體或鄉(鎮、市、區)公所得擬具規劃建議書,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劃。經中央主管機關劃定公告之休閒農業區,其有變更名稱或範圍之必要或廢止者,應由直轄…
  5. 行政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16條 休閒農場經營者應為自然人、農民團體、農業試驗研究機構、農業企業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前項之農業企業機構應具有最近半年以上之農業經營實績。休閒農場內有農舍者,其休閒農場經營者,應為農…
  6. 行政農業推廣機關(構)評鑑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推廣機關(構),係指校院、農民團體、農業財團法人、農業社團法人、企業組織或有關機關(構)、團體。
  7. 行政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第1條 為照顧老年農民生活,增進農民福祉,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8. 行政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第3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農民,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一、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者。二、申領時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且加保年資合計十五年以上者,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
  9. 行政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第4條 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七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
  10. 行政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第4-1條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請領該津貼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依本條例規定請領福利津貼者,得檢具中央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本津貼之用。
  11. 行政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第5條 老年農民因中央主管機關八十四年六月八日發布施行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不能申領福利津貼者,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得依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規定,申請補發。
  12. 行政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第6條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在直轄市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直轄市負擔百分之五十;在省轄區域,由中央負擔。但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及一百年十二月二日修正之條文所增加津貼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
  13. 行政災區受災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2條 災區受災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農職保)之被保險人(以下簡稱受災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於災後六個月內應負擔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補助:一、死亡或失蹤,符合領取政府核發死亡或失蹤救助金…
  14. 行政災區受災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6條 …險費者,保險人應將預收保險費退還。保險人查證受災被保險人不符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之規定,經依法取消該被保險人資格者,保險人應退還政府依本辦法補助之保險費。
  15. 行政災區受災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6-1條 …理保險費補助事宜,不適用第二條及第四條規定。受災被保險人原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底前繳納之保險費,災區之投保單位得於接到保險人寄送之次期保險費計算表及繳款單後,再向被保險人收取…
  16. 行政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1條 為鼓勵農民儲蓄養老,增進農民退休生活保障,安定農村社會並促進農業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17. 行政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3條 本條例所定農民退休儲金,由農民及主管機關按月共同提繳。未滿六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農民,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得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一、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被保險人。二、…
  18. 行政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3-1條 …人保險退伍給付,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者,得依前條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不受前條第二項所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一、屬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者,且以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參加農保者為限。二、屬前條第…
  19. 行政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4條 農民退休儲金收支、保管業務及農民退休基金之運用、經營及管理業務之監理,應聘請政府機關代表、農民代表及專家學者,以農民退休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行之。前項監理會之監理事項、程序、人員組成、任期與遴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20. 行政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5條 農民退休儲金之收支、保管等業務,由主管機關委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之。農民退休基金之運用、經營及管理等業務,由主管機關委託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辦理。
  21. 行政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6條 依本條例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應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農民退休儲金個人專戶(以下簡稱退休儲金專戶)。
  22. 行政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7條 農民與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總金額,依每月最低工資乘以提繳比率之二倍計算。農民負擔總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主管機關負擔總金額之百分之六十。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農民依第一項…
  23. 行政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8條 農民自願開始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應填具申請書向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或區漁會提出申請。農(漁)會依前項規定受理申請,應於審查所屬農民符合第三條規定或辦理停止提繳之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開始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24. 行政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9條 農民退休儲金之提繳,自農民開始提繳之日起至農民年滿六十五歲前一日、停止提繳或農保退保之當日止。
  25. 行政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9-1條 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提繳期間如有雇主連續六個月依法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者,自六個月期滿之日起,視同自願停止提繳。前項停止提繳前,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之日,由勞保局計算當月提繳金額時,予以…
  26. 行政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10條 農民得於每年五月或十一月向農(漁)會提出申請調整提繳比率,並由農(漁)會於受理申請當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27. 行政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11條 農民退休儲金之提繳,應以勞保局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自動轉帳或以其他指定方式按月繳納。農民應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款項,經勞保局連續六個月扣繳未成功者,視同自願停止提繳;農民申請再提繳者,應依第八條規定辦理。
  28. 行政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12條 農(漁)會應於審查農民不符合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條件之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勞保局應結算農民不符合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條件之日起已提繳金額,並退還予農民。
  29. 行政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13條 勞保局應結算農民不符合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條件之日起主管機關已提繳金額,自退休儲金專戶扣還之。前項農民已開始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由勞保局按其每月得領取金額之三分之一,自退休儲金專戶辦理扣還至足額清償為止。未能扣還或扣還不…
  30. 行政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14條 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農民,於年滿六十五歲時,得請領該儲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