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 第3條本條例所定農民退休儲金,由農民及主管機關按月共同提繳。未滿六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農民,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
- 第3-1條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者,得依前條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不受前條第二項所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
- 第4條農民退休儲金收支、保管業務及農民退休基金之運用、經營及管理業務之監理,應聘請政府機關代表、農民代表及專家學者,以農民退休…
- 第5條農民退休儲金之收支、保管等業務,由主管機關委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之。農民退休基金之運用、經營及管理等…
- 第6條依本條例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應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農民退休儲金個人專戶(以下簡稱退休儲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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