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條例所定農民退休儲金,由農民及主管機關按月共同提繳。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農民,得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一、未滿六十五歲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被保險人。二、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前項農民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期間應持續為農保被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