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3 / 200 頁- 行政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 第9條 外國人申請第四條或第六條至前條之許可,應經由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轉請外交部函轉主管機關辦理之。但其在中華民國設有分支或代理機構者,得由該取得授權之分支或代理機構,向主管機關申請。申請人提…
- 行政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受理許可申請後,應於六個月內審查完竣,必要時得延長六個月;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訂期限通知申請人補正,不依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 行政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本辦法所定申請許可事項,得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組成專家小組審查:並得會同有關機關進行勘驗。前項審查內容涉及專門技術或知識者,得委託專業機構或學術團體代為審查;其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 行政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 第13條 …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須經中華民國領海及領海基線以內者,其申請許可,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3條 …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本辦法申請移轉至其他地區土地建築使用。送出基地共有人以應有部分辦理者,亦同。本辦法所稱基準容積,指以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其相關法規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所得之積數…
- 行政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4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將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移轉至其他地區建築使用之土地(以下簡稱送出基地),其可移出容積依下列規定計算:一、未經依法劃定、編定或變更為考古遺址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者,按其基準容積…
- 行政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7條 接受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因基地條件之限制,而未能完全使用其獲准移入之容積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移轉至同一都市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其他建築基地建築使用,並以一次為限。但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 行政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10條 …時,其計算公式如下:接受基地移入容積=送出基地移出之容積x(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前項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及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
- 行政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11條 …基地所有權人會同檢具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為法人者,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三、協議書。四、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其電子謄本。五、送出…
- 行政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14條 接受基地於依法申請建築時,除容積率管制事項外,仍應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建築法規之規定。
- 行政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 第6條 …強規模涉建築法第九條及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築許可。
- 行政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 第7條 …於接獲緊急評估結果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複評。前項複評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
- 行政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占性使用。但涉及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應申請許可者,仍應依其規定辦理。
- 行政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後段規定,專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案件之適用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分別訂定並公告之。
- 行政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 申請許可案件屬未設置人為設施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一、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者,免附。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二、使用類型及面…
- 行政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經初審符合前條規定並辦理公開展覽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屬下列情形之一者,轉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一)申請人為中央機關或國營事業機構。(二)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或海…
- 行政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7條 申請許可案件經初審符合第五條規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申請地點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並將公開展覽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及網際網路,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任何人民或團…
- 行政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8條 申請許可案件有應補正事項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前項通知限期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間。
- 行政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9條 申請許可案件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予許可:一、屬第四條公告之適用項目。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確有使用、設置需要。三、經航政、港務相關主管機關確認不致造成港區、沿海港灣淤積、堵塞及其他影響港口可航行水域、通航安全或生…
- 行政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同一使用範圍有二以上申請許可案件,應合併審查;以其使用對近岸海域或公有自然沙灘之生態環境衝擊最小,且公益上及經濟價值最高者,優先予以許可。
- 行政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個案情形許可使用期間,除有下列情形者外,期間最長為三年:一、申請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得依實際需要許可使用期間。政府機關依法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者,亦同。二、其他法律定有使用期間者,從其規定。使用期間屆滿前六個…
- 行政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容不得擅自變更;確有變更必要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僅變更申請主體者,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送主管機關備查。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具變更內容對照表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降低使用強度。(二)減少使用面積。(…
- 行政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申請人應至少每年辦理一次許可內容之檢查,並應作成紀錄送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進行抽查,申請人對於抽查,應予配合,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前項抽查,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 行政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1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彙整經許可之申請許可案件及其相關資料並造冊管理,每年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第2條 …師證書者,應檢具下列書件連同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一份。二、本人最近二吋半身照片一式三張。三、證明資格文件。前項第三款證明資格文件如下:一、經建築師考試或檢覈及格者,應繳送及格證書及其影本一份。二、本法施…
- 行政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應即審查,合格者發給建築師證書,並發還原繳送證書;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並退還申請書件及證書費。申請手續不完備者,應將應行補正事項一次通知限期補正。
- 行政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第5條 依本法第八條規定申請發給開業證書者,應檢具下列書件連同證書費,向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三份。二、戶籍謄本或身分證件影本一份。三、建築工程經歷證明文件一份。四、事務所房屋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影本一份。五、建築師證書及其…
- 行政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第7條 建築師證書或開業證書遺失者,得檢附申請書、證書費、照片,依第二條或第五條規定申請補發。嗣後如發現已報失之證書,應即繳銷。
- 行政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第8條 …築師證書或開業證書損壞者,得檢具原證書,依第二條或第五條規定申請換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