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法規: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建築師法母法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應即審查,合格者發給建築師證書,並發還原繳送證書;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並退還申請書件及證書費。申請手續不完備者,應將應行補正事項一次通知限期補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