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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57-1條 主管機關查證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處理、排放或委託處理輸送之水量,發現有未依核准登記之頻率、時段等情事,得命限期提報相關說明與佐證資料。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未依期限提報或提報資料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正當理由者,主管…
  2.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59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進行功能測試:一、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二、操作參數異常。三、水質水量平衡異常。四、有未經許可稀釋之虞。五、廢(污)水(前)處理設…
  3.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0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前條規定進行功能測試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核發機關核准之每日最大廢(污)水產生量,測試其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或污泥處理設施。但操作條件未達核准之每日最大廢(污)水產生量者,應以定期檢測申報…
  4.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61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排入灌溉渠道者,應先取得灌溉渠道管理機關(構)或所有人同意,始得排入。前項之管理機關(構)或所有人拒絕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排入時,應同時通知主管機關。
  5.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62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未經許可之廢(污)水排放、貯留、稀釋、注入地下水體、土壤處理、繞流排放或未符規定之管線、設施者,應依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命令,封閉、拆移該管線或設施。
  6.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63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於排放管線底部、進入水體處及其周圍環境,形成可見之沉積污泥時,應予以清除,或依主管機關之命令,於限期內清除。
  7.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64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二種以上不同業別或同一業別有不同製程,其廢水混合處理及排放者,應符合各該業別之放流水標準。相同之管制項目有不同管制限值者,應符合較嚴之限值標準。前項各業別中之一種業別廢水水量達總廢水量百分之七十五以…
  8.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65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應妥善維護,維持其正常功能,並應依其廠牌規定之頻率校正。但廠牌規定之校正頻率大於一年者,應每年至少校正一次。前項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之性能規格,於可量測流量範圍內之準確度應在正…
  9.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66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本辦法規定設置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有設置困難,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足以證明水量之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為之。前項設施為連續自動記錄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計測設施之設計規格及頻率記錄;非…
  10.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67條 …作業環境內之辦公場所、員工宿舍及其他活動場所、建築物所產生之污水,管理方式如下:一、污水與事業廢水合併處理者,依事業廢水管理方式辦理。二、污水未與事業廢水合併處理者,依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方式辦理,並應設置放流口。前項…
  11.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68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經主管機關裁處或自行停工(業)、歇業者,其作業環境之剩餘廢(污)水應由該事業負責人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依本法規定處理及排放。
  12.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0條 事業經下水道主管機關指定為應設置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地區或場所者,應符合本法及相關法規所定事業應遵行之規定。
  13.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1條 下列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免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檢測申報:一、未附設洗車場之加油站。二、營建工地。三、飼養豬未滿二百頭之畜牧業。四、貯存系統。五、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者。六、洗腎診所。七、水庫總…
  14.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2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貯留廢(污)水者,申報內容如下:一、每月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生產或服務規模。二、原廢(污)水水質與檢測當日之水量、每月廢(污)水來源、產生量及貯留量。三、貯留設施之放置地點、數量…
  15.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3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處理廢(污)水者,申報內容如下:一、每月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生產或服務規模。二、原廢(污)水與(前)處理後之水質及檢測當日之水量。三、每月用水來源、用水量…
  16.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4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處理廢(污)水,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條規定申報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以餘裕量受託處理非屬其自行產生之廢(污)水者,申報內容如下:(一)每月處理自行產生之廢(污)水…
  17.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5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第七十三條規定申報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第八條或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應收集處理逕流廢水者,應申報每月收集處理之逕流廢水水量。…
  18.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6條 事業廢(污)水納入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者,申報內容如下:一、每月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生產或服務規模。二、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質與檢測當日之水量、每月用水來源、用水量及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量。三…
  19.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7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委託處理廢(污)水者,申報內容如下:一、每月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生產或服務規模。二、原廢(污)水水質與檢測當日之水量、每月用水來源、用水量及廢(污)水產生量。三、委託處理之頻率、…
  20.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8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以海放管排放廢(污)水於海洋者,申報內容如下:一、每月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生產或服務規模。二、海放管管線修護方式及頻率。三、海域環境監測之採樣位置、頻率、監測項目及監測結果。四、設…
  21.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9條 畜牧業以外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廢(污)水回收使用者,申報內容如下:一、每月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生產或服務規模。二、原廢(污)水水質與檢測當日之水量、每月用水來源、用水量及廢(污)水產生量。三、回收…
  22.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81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者,申報內容如下:一、每月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生產或服務規模。二、排放廢(污)水之水質與檢測當日之水量及每月排放水量。三、放流水水量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之校…
  23.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82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土壤處理廢(污)水者,除應依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規定申報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每月作物種類、每公頃飼養頭數及土壤處理面積。二、排放於土壤之水質與檢測當日之水量及每月排放土壤之水量。三、土壤及…
  24.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83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之水質、水量、監測資料,其檢測、量測、監測頻率依附表一規定辦理。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命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增加全部或部分申報項目之檢測、量測、監測頻率;必要時並得命其依指定位置、頻率及項目,檢測…
  25.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84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之水質或監測資料,應依附表一應申報之水質項目進行檢測、監測。但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增加申報項目。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製程及廢(污)水處理程序中,不使用且不產出附表一應申報之水質項目,或附表一應…
  26.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84-1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辦理放流水水質之生物急毒性檢測,應於鯉魚、羅漢魚、斑馬魚胚胎擇一選定及水蚤、米蝦擇一選定,進行二種生物檢測,並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執行。主管機關進行稽查採樣時,亦同。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檢測申報者…
  27.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84-2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檢測申報或主管機關稽查採樣放流水生物急毒性連續六次數據中,累計三次水樣之二種生物TUa值均超過一.四三時,水質已具有生物急毒性之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其執行毒性鑑定及毒性減量程序,並提報毒性…
  28.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84-3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附表六規定辦理新興關注項目檢測。前項放流水檢測項目數據連續二次超過附表六規定數值者,應於三個月內提出該項目之自主削減管理計畫,並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據以執行;自主削…
  29.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85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土壤處理者,其土壤及地下水監測,除依附表一規定辦理外,應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土壤處理土地總面積未達一公頃者,於地下水流之上、下游中間處,設置一口地下水監測井,採取一個土壤樣品。二、土壤處理土地總面…
  30.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86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頻率為每六個月一次。但下列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項目及頻率,規定如下:一、免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每年申報一次。二、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甲級廢(污)水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