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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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24條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因施工需要,得報請主管機關協調管理機關同意,使用河川、溝渠、涵洞、堤防、道路、公園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
  2.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26條 …機關視交通建設資金融通之必要,得洽請金融機構給與本條例所獎勵民間機構長期優惠貸款,其貸款期限及授信額度不受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三十八條及第八十四條之限制。前項長期優惠貸款利息之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貼之。第一項長…
  3.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27條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經主管機關核准營運並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後,不論其股票是否上市,均得發行公司債。前項公司債發行審核辦法由交通部會同經濟部及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4.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28條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得自各該交通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最長以五年為限,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適用前項獎勵之民間機構,得自各該交通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四年內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其延遲期間…
  5.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29條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得在下列支出金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一、投資於興建、營運設備或技術。二、購置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三、投資於研究與發…
  6.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30條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進口供其興建交通建設使用之營建機器、設備、施工用特殊運輸工具、訓練器材及其所需之零組件,經交通部證明屬實,並經經濟部證明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者,免徵進口關稅。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進口供其經營交通…
  7.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31條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在興建或營運期間,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應課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取得時應課徵之契稅,得予適當減免。前項減免之標準,由財政部會商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8.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32條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營運期間因天然災變而受重大損害時,主管機關應協調金融機構辦理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
  9.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33條 個人或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其持有股票時間達二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或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
  10.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34條 本條例獎勵之民間機構所經營之附屬事業,不適用本章之規定。
  11.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35條 依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方式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營運之交通建設,主管機關應將該建設之興建、營運規劃內容及投資者之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公告徵求民間參與。投資興建、營運交通建設之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購相關規…
  12.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38條 民間機構經主管機關評定為最優申請案件者,應自接獲通知之日起,按評定規定時間籌辦,並與主管機關完成興建、營運之簽約手續,依法興建、營運。
  13.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39條 民間機構依第六條第三款規定依法申請自行規劃參與交通建設,應擬具土地使用計畫、興建營運計畫、財務計畫及其他法規規定文件,報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並按規定時間依主管機關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經自行或政府協助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使用…
  14.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40條 本條例所獎勵交通建設之營運費率,民間機構得參照下列因素,於投資申請案財務計畫內,擬訂收費費率標準與其調整時機及方式:一、規劃、興建、營運及財務等成本支出。二、營運及附屬事業收入。三、許可年限。四、權利金之支付。五、物價水…
  15.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41條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於營運期間,其實際營收、支出與原核定財務計畫所載營收、支出之差距達一定標準者,得報請或逕由原主管機關調整其權利金之繳納額度。前項差距標準與權利金調整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16.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42條 民間機構依本條例取得興建、營運交通建設之權利,不得轉讓、出租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其因興建、營運所取得之資產、設備,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違反者,其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之行為無效。
  17.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43條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於興建或營運期間,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管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理:一、限令定期改善。二、逾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停止其興建或營運一部或全部。三、受停止興建…
  18.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44條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經廢止興建或營運許可者,其因本條例規定取得之土地地上權及租約應予終止;其必要且堪用之營運資產及興建中之工程,主管機關得強制收買之。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強制收買之營運資產或興建中之工程,得移轉其他依法…
  19.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45條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於第七條所定許可經營期限屆滿時,應將現存所有全部營運資產,依原許可條件有償或無償概括移轉予主管機關。
  20.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47條 依第六條第三款規定自行規劃參與交通建設之民間機構,不適用關於第二章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四章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及第五章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第二章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於…
  21.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定一定期限,由主管機關於公告徵求民間機構投資興建或營運時一併公告之。
  22.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所定民間機構經營附屬事業所得,係指民間機構經營附屬事業之稅後盈餘。民間機構經營交通建設與其附屬事業之收支,應分別列帳。
  23.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民間機構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經營附屬事業所需土地之使用期限,由主管機關於公告徵求民間投資營運交通建設時,併同其他相關事項公告之。
  24.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共設施共架、共構興建時,其因共架、共構興建所需增加之費用,由民間機構負擔。但市區道路、公路、鐵路、其他交通系統或公共設施係新建、改建者,其因共架、共構興建所需之費用,得由雙方協商依其單獨興建所需費用之比例分擔之。
  25.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民間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先行進入或使用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時,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及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之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26.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通建設計畫之性質,備具民間投資資訊,供民間投資人索閱,並參酌民間機構建議事項,擬訂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之公告內容。主管機關應本於合作精神及不違反原公告內容,與民間機構簽訂興建、營運交通建設之契約。主管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興…
  27.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民間機構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三款規定依法申請自行規劃參與交通建設案件,其申請資格、程序或應備文件不合規定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補正或退回其申請案。
  28.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自行規劃參與交通建設之民間機構,未依主管機關核定其土地使用計畫所載期限自行取得所需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核定。但於期限屆滿前報經主管機關准予延期者,不在此限。前項准予延期以一次為限。
  29.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第22條 民間機構因興建、營運交通建設所取得之資產、設備,於不影響交通建設之正常運作並符合下列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同意其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一、轉讓以原許可條件無需移轉予主管機關者為限。二、出租或設定負擔之期間,以交通建設經營許可…
  30.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第23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民間機構限期提出或交付工程進度報告、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工作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