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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11條 公糧業者於保管公糧期間,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不得有侵占、盜賣、挪用或套換之行為,並應避免公糧發生受潮、發熱、蟲害、鳥害、鼠害、火災、水浸、竊盜或其他影響危害其品質、安全之情事。
  2.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12條 公糧業者收儲保管之公糧稻米,於保管期間所生之倉儲損耗,不得超過本會核定之倉儲損耗率,且其保管之糙米、白米所生倉儲損耗,應分別核實報銷。公糧業者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保管期間有公糧品質或數量不合規定之情事者,公糧業者應…
  3.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13條 公糧業者辦理公糧稻米之加工、撥付,應依分署通知為之。公糧業者加工公糧之期別、品質規格、數量、包裝方式及供貨期限等事項,應依本會所定各撥售糧別之撥售及交接之相關規定,不得有擅自加工、變更、調換、遲延或阻撥之情事,並配合辦理…
  4.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14條 公糧業者加工碾製公糧稻穀,其應繳交之糙米最低數量比率,另依契約約定辦理。
  5.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15條 公糧業者加工搗碎糙米、白米及切碎白米所生之損耗,不得超過本會核定之損耗率。
  6.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16條 公糧稻米經加工為白米所產生之米糠,由公糧業者依契約約定價格負責結售,並將價款繳交分署。
  7.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17條 公糧業者對於公糧包袋應盡善良管理人責任,依其種類分別整理及保管,並依分署指示辦理調撥及交接。
  8.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18條 公糧業者承辦公糧業務,應於農糧資訊網路系統核實登載辦理經收、加工、撥付、保管各項業務之公糧稻米數量。公糧帳表憑證及相關紀錄等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分署並得不定期查核,任何人均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9.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19條 分署應依契約約定,給付公糧業者承辦公糧稻米業務之各項費用。公糧業者承辦業務如有短欠稻米實物或款項之情事,分署得依契約約定在各項應付費用項下逕行扣抵。
  10.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20條 本會、農糧署及分署,得隨時稽查公糧業者所保管公糧稻米之數量、品質、衛生安全、倉儲管理及收儲公糧之倉庫環境。公糧業者應由負責人或指派專人配合辦理,並提供稽查作業所需工具,任何人均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11.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21條 公糧業者承辦公糧稻米業務,除依契約約定得免提供擔保之情形外,應由二家以上財務狀況及信用紀錄良好之營利事業或二人以上之自然人為連帶保證人,並應依契約約定另行提供財產擔保或由銀行提供擔保。農會承辦公糧稻米業務時,應由現任理事…
  12.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22條 公糧業者應配合分署於契約簽訂後二個月內,完成連帶保證人及財產擔保之對保作業。契約連帶保證部分,除農會及已提供足額財產擔保或銀行擔保者外,每年四月底前應配合辦理一次對保。連帶保證人有異動,經分署同意後,應變更連帶保證契約並…
  13.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23條 公糧業者應提供財產擔保之金額,由分署依契約約定按該公糧業者保管之公糧稻米數量核算後約定之。
  14.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24條 公糧業者提供之財產擔保,應辦理抵押權或質權設定登記,其財產擔保價值之認定基準,依契約約定辦理。公糧業者提供之擔保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署得不予接受,並要求更換:一、共有之建物或土地。二、劃定為山坡地,或編定使用地類別為…
  15.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25條 公糧業者違反契約約定者,應依契約約定方式負賠償責任。公糧業者逾期為前項之賠償時,應依契約約定另行計收懲罰性違約實物或折算違約金,其額度以應賠償數量或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16.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26條 公糧業者提供擔保之財產,發現有減損、滅失致生擔保不足之情形者,分署應通知業者依限補足。屆期未補足者,分署得視情節依契約約定,減少其經收區域或暫停經收公糧業務。
  17.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27條 公糧業者承辦公糧稻米業務,違反契約或本辦法相關規定者,分署得依契約約定,視其情節並審酌其違約紀錄,予以限期改善、請求損害賠償、扣發應付費用、減少經收區域、暫停部分委託業務;其情節重大者,終止契約。
  18.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28條 公糧業者對於依契約所經管公糧稻米之數量及調撥情形等相關資料,除經書面報請分署同意或依法令規定配合調查者外,不得對外揭露或提供。
  19.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29條 公糧業者因承辦之公糧業務量減少或停辦相關公糧業務時,分署得暫停其經收公糧稻穀。公糧業者於契約有效期間經撤銷或廢止糧商登記,分署應暫停其稻穀經收及稻米加工業務,並得視業務需要由其持續辦理稻米保管業務至原有庫存稻米撥付完畢,…
  20.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30條 公糧業者於終止委託契約後,應俟收儲之公糧稻米、物資及其他各項債務結清,並經契約雙方確認後,始得向分署請求發還其擔保物品及塗銷抵押權或質權設定登記。
  21. 行政市場銷售糧食抽查及檢驗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執行市場銷售糧食抽查或檢驗之人員,應向糧商或糧食零售業者出示糧食檢查證,並告知查核事由。
  22. 行政市場銷售糧食抽查及檢驗辦法 第5條 …行市場銷售糧食抽查或檢驗時,應作成抽查或取樣紀錄,販賣場所之業者、其代表人或在場營業人員,應於紀錄上簽章確認。前項所定販賣場所人員,拒絕於紀錄上簽章,執行人員應於紀錄上記載該事實、執行時間及地點。
  23. 行政有機農業促進法 第17條 …員有機認證合格之驗證機構,於該國或會員境內驗證合格,並由進口業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取得同意文件。前項第二款所定有機同等性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應與我國完成簽訂雙邊有機同等性相互承認之條約、協定或其他官方約定…
  24. 行政有機農業促進法 第18條 …經營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但進口之有機農產品,應標示其進口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四、原產地(國)。但已標示製造廠或驗證場所地址,且足以表徵原產地(國)者,不在此限。五、驗證機構名稱。六、驗證證書字號。符合第十七條…
  25. 行政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細則 第8條 …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以有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進口業者應備有該進口農產品之有機驗證證明文件以供主管機關查核。前項所定證明文件應由我國認證合格之境內或境外驗證機構簽發,其內容包括下列項目:一、外國農產品經營者名稱…
  26. 行政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核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2條 進口業者申請核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其審查費基準如下:一、每案申請審查一項至五項產品:新臺幣五百元。二、每案申請審查六項至十項產品:新臺幣一千元。三、每案申請審查十一項至二十項產品: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四、每案申請審查二十一…
  27. 行政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 第4條 進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以有機名義販賣者,進口業者於販賣前,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一、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二、進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經有機驗證之證明文件。三、於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欄位預編…
  28. 行政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 第5條 …機構簽發。前項證明文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一、外國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及地址。二、產品名稱、批號及農產加工品有機原料含量百分比。三、產品重量或容量。四、進口業者或買方名稱。五、驗證機構名稱及地址。六、簽發日期。七、其他經中…
  29. 行政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 第8條 …機標示同意文件。前項有機標示同意文件應記載事項如下:一、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二、外國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三、產品名稱及批號。四、產品重量或容量。五、驗證機構名稱。六、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字號。
  30. 行政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 第9條 進口業者進口及販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相關之紀錄與文件,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產品標示有效日期者,應至少保存至有效日期屆滿後一年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