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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 23 頁-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18條 期貨交易所之章程或其他規章如有變更時,應即申報本會核備。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19條 期貨交易所應就期貨集中交易市場內成交之買賣,於每日、每月、每年終了製作日報表、月報表及年報表。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20條 期貨交易所應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期貨交易所遇有股東常會或會員大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向本會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21條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前項特別盈餘公積每年提列之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上限,並由本會視其盈餘狀況指定之。第一項特別盈餘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或報經本會核准外,不得使用之。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22條 期貨交易所應擬訂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處理程序,報經本會核定;其修正時亦同。期貨交易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其每筆交易價格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者,應依前項所定程序辦理;其一年內分次與同一相對人為買賣,累計交易金額達新臺幣…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23條 期貨交易所依前條規定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應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二日內,就下列事項檢附相關資料申報本會並公告之:一、標的物之名稱與性質。二、不動產之座落地點、面積及專業鑑價機構之鑑價結果。三、交易之相對人。相對人為關係人…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24條 期貨交易所依本法及本規則之規定取得之業務許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作為權利之標的。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25條 期貨交易所內部單位之組織、員額編制及職稱,應擬訂組織規程,申報本會核定;其修正時亦同。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26條 期貨交易所對人員之進用、待遇、考勤、獎懲、訓練、進修、退休、資遣、撫卹等,應擬訂人事管理辦法,申報本會核定;其修正時亦同。期貨交易所對人員待遇之支給,除前項人事管理辦法所訂定者外,不得另立科目支給。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27條 期貨交易所董事及監察人,除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之情事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期貨機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曾擔任期貨機構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者。二、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擔任期貨、證…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28條 期貨交易所之經理人,除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之情事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期貨機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曾擔任期貨機構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者。二、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合計三年以上,並曾擔任期貨、證券或…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29條 期貨交易所業務人員,除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之情事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經本會或本會所指定機構舉辦之期貨業務員測驗合格者。二、具備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曾任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之業務或財務…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30條 期貨交易所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異動,該期貨交易所應於異動後五日內,申報本會核備。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31條 期貨交易所業務人員之登記或異動,應按月列冊彙報本會或本會指定機構。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32條 期貨交易所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期貨商或他業兼營期貨業務者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但報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33條 期貨交易所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就應執行之業務事項有怠於執行或未確實執行者,所屬期貨交易所應予以解聘、解僱或為適當之處分。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34條 期貨交易所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期貨交易。二、對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三、與業務有關人員有款項之借貸情事。四、對於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35條 期貨交易所之業務人員,於期貨交易所營業處所或集中交易市場執行營業行為時,應穿著規定服裝,並佩帶期貨交易所所核發之識別證;非經登記之期貨交易所業務人員,不得執行第三條所定之業務。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36條 期貨交易所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除依本規則辦理外,並應依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規定辦理。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37條 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各委員會委員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經理人及業務人員,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除依本法之規定處罰外,如其情形足以影響業務之正常執行及情節嚴重時,本會得通知該期貨交易所對違反之人員另為懲處。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38條 期貨交易所許可證照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檢具有關書件,向本會申請換發許可證照,並繳納證照費新台幣二千元。前項換發證照若為辦理增資,應按實際增加資本金額四千分之一計算,繳交證照費。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之地址變更而申請換…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1條 為健全發展期貨市場,維護期貨交易秩序,特制定本法。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2條 期貨交易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3條 本法所稱期貨交易,指依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期貨市場之規則或實務,從事衍生自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之下列契約或其組合之交易:一、期貨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定期間,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5條 期貨商受託從事之期貨交易,其種類及交易所以主管機關公告者為限。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7條 期貨交易所之設立,應以促進公共利益及確保期貨市場交易之公正為宗旨。期貨交易所之組織,分會員制及公司制。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8條 期貨交易所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前項設立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9條 期貨交易所以提供期貨集中交易市場為其業務,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經營其他業務或投資其他事業。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10條 期貨交易契約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在期貨交易所交易。但涉及新臺幣與外幣間兌換之貨幣期貨交易契約,主管機關於核准時,應先會商中央銀行同意。前項主管機關准駁之期間,除有特殊情形外,不得超過六個月。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11條 期貨交易契約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之:一、喪失經濟效益。二、不符公共利益。三、經期貨交易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