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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 19 頁-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48條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輻射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許可證或登記:一、主管機關令其停止全部作業,於一年內達兩次者;或令其停止一部作業,於一年內達三次者。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經主…
-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49條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輻射安全測試及密封放射性物質擦拭測試,應由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或設施經營者指定之輻射防護人員為之。
-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50條 設施經營者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於每週或每次作業完畢後,偵測其工作場所污染情形乙次並記錄。每年應就排放之廢水取樣至少二次,並偵測分析其核種。
-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51條 設施經營者對下列文件所載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每半年應查核其料帳及使用現況,查核紀錄並應留存備查:一、放射性物質使用許可證或持有許可及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者。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使用許可證或持有許可。
-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52條 使用、停止使用或持有密封放射性物質之設施經營者,應於每月一日至十五日之期間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前月之使用、停止使用或持有動態。前項申報作業,得以網際網路方式辦理。
-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53條 放射性物質之輸入經主管機關許可後,申請人應於放射性物質到貨時,確認包裝、包件表面完整性,並偵測其表面劑量率及擦拭測試後記錄之。但放射性物質活度或活度濃度為豁免管制量一百倍以下、微量包件或惰性氣體之放射性物質者,不在此限。
-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54條 設施經營者使用、停用或持有密封放射性物質,應依第三項規定時間,實施密封放射性物質擦拭測試,並留存紀錄備查。但下列密封放射性物質得免實施擦拭測試:一、液態閃爍計數器中供校正用密封放射性物質。二、氣態密封放射性物質。三、半化…
-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以下簡稱處理設施)運轉人員,分為運轉員、高級運轉員。處理設施內主要作業流程與運轉安全、處理效率相關之設備或儀具,應由運轉員或高級運轉員操作。負指揮或調度責任之處理設施主管人員,應取…
-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第5條 …練,應由下列機關(構)為之:一、主管機關。二、主管機關核准之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或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三、政府立案從事訓練業務之機構。前項第三款之訓練機構,應將訓練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辦理訓練之機…
-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第10條 …影響處理設施安全功能,經主管機關令該設施停止運轉者。三、棄置放射性廢棄物者。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認可證書,經主管機關廢止者,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認可證書廢止後,重新申請認可者,依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
-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施地區。二、低密度人口區:係核子事故發生後,於其邊界上之人自放射性雲到達時起至全部通過時止,所接受來自體外分裂產物之全身劑量不超過二五○毫西弗(二十五侖目),或來自碘之甲狀腺劑量不超過三西弗(三百侖目)之緊接禁建區之地區…
-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全管制,應依第二十三條至三十二條之規定辦理,各該條未規定者依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4條 …告並應載明左列事項:一、在正常運轉及可預見事故下,氣體及液體放射性物質之釋放量。二、核子反應器在正常運轉下,每年以液體形態及氣體形態(包括氣體、鹵素化合物、微粒等)釋放至禁區以外之各種主要放射性核種數量之估計。三、固體廢…
-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6條 …資料。二、核子反應器結構、系統及組合件之最後分析與評估。三、放射性物質及輻射劑量之管制方法。四、核子反應器廠之組織。五、運轉前檢查計畫及試運轉計畫。六、正常運轉、維護、監察及定期檢查計畫。七、緊急事件應變計畫。前項反應器…
-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45條 …子反應器持照人拆除或廢棄其設備時,應先將其拆除程序、處理具有放射性物質之計畫及廠地除污計畫,報請原子能委員會核准;其拆除及處理結果,應報由原子能委員會檢查,合格者,除由該會通知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廢止禁建區及低密…
-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46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稱放射性物質,係指核子原料、核子燃料以外,能產生自發性核變化而放出游離輻射之物質或含有上述物質之機具。所稱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係指核子反應器以外,用電場、磁場、原子核反應或其他方法產生游離輻射之設備。前項…
-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7條 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執照分為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密封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三種,應由所有人填具附件(七)之申請書,報由原子能委員會審查合格後發給執照;其換發時亦同。屬於醫用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47-1條 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安裝、改裝,其安全檢查及游離輻射測量,原子能委員會得指定機構協助檢測;其實施辦法由原子能委員會定之。
-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48條 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所有人,應每半年將現況、異動狀況及生產紀錄向原子能委員會申報一次。其申報時間為每年七月十五日及次年一月十五日以前。操作人員有有異動時,應一併申報。
-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49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醫用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執照,分為左列三種,並按醫師、牙醫師及醫用放射線技術師、技術士分別發給;無操作執照者不得操作。但於醫院接受臨床訓練之醫師、牙醫師,或於醫院實習之國內醫學院校學生或…
-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0條 醫師、牙醫師申請醫用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執照,應檢送醫用游離輻射防護訓練結業證書,並填具附件(九)之申請書送由原子能委員會會同衛生署核發之。前項醫用游離輻射防護訓練,由原子能委員會會同衛生署辦理之。領有放射…
-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1條 …或技術士,須由領有操作執照之醫師或牙醫師之指導,始得操作醫用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56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非醫用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操作執照,分為初級、中級及高級三種,其操作範圍依左列規定:一、領有初級操作執照者,得操作未滿3.7×10十二次方貝克(一百居里)之密封放射性物質、未滿免予管制量一…
-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7條 …際經驗三年以上,持有證明者。原子能委員會為鑑定申請人所具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能力及游離輻射防護知識,得舉行測驗(包括實作)。
-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58條 左列人員,免申領非醫用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執照:一、各中等學校之教員及在教員直接監督下之學生,在學校內從事未滿3.7×10九次方貝克(一百毫居里)之密封放射性物質、未滿免予管制量一百倍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未…
-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59條 放射性物質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十一款免予管制之限量,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四表第十欄之規定。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3條 …、儀控系統、電力系統、輔助系統等之分析及評估。四、行政管理、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輻射防護管理、環境輻射監測管理、運轉管理及運轉技術規範。五、初始測試計畫、品質保證計畫、保安計畫、消防防護計畫、緊急應變計畫及後端營運計畫。六…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游離輻射由體外照射於身體之曝露。三、體內曝露:指由侵入體內之放射性物質所產生之曝露。四、活度:指一定量之放射性核種在某一時間內發生之自發衰變數目,其單位為貝克,每秒自發衰變一次為一貝克。五、劑量:指物質吸收之輻射能量或其…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4條 …七目有效劑量,得以度量或計算強穿輻射產生之個人等效劑量及攝入放射性核種產生之約定有效劑量之和表示。前項強穿輻射產生之個人等效劑量或攝入放射性核種產生之約定有效劑量於一年內不超過二毫西弗時,體外曝露及體內曝露得不必相加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