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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 27 頁-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9條 接受基地移入送出基地之容積,應按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各該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公告土地現值之比值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送出基地之土地面積x(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
-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9-1條 接受基地得以折繳代金方式移入容積,其折繳代金之金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必要時,查估工作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其所需費用,由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或公有土地地上權人負擔。前…
-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10條 送出基地除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土地外,得分次移轉容積。接受基地在不超過第八條規定之可移入容積內,得分次移入不同送出基地之容積。
-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11條 接受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因基地條件之限制,而未能完全使用其獲准移入之容積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並以一次為限。
-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12條 接受基地於依法申請建築時,除容積率管制事項外,仍應符合其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建築法規之規定。
-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13條 送出基地於許可其全部或部分容積移轉前,除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土地外,應視其類別及性質,將所有權之全部或部分贈與登記為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前項贈與登記為公有之土地中,屬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土地,限作無…
-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送出基地進行全面清查,並得會同有關機關(構)依都市計畫分區發展優先次序、未來地方建設時序及公共設施保留地劃設先後,訂定優先移轉次序後,繕造送出基地圖冊,於各該直轄市、縣(市…
-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15條 送出基地圖冊公告後,應置於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區)公所及各地政事務所,供公眾查閱。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均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表達移出或移入容積之意願及條件,由各該…
-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16條 容積之移轉,應由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或公有土地地上權人檢具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為法人者,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三、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
-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17條 …者,駁回其申請;符合規定者,除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土地及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或公有土地地上權人依第九條之一規定繳納代金完成後逕予核定外,應於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公有土地地上權人或前條第三項實施者辦畢下列事項後,許可送出基地之容…
-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18條 …第一款之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容積移轉後,送出基地上之建築物應永久保存,基地上之建築價值喪失或減損,土地所有權人應按原貌修復。
-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1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許可容積移轉後,應即更新送出基地圖冊,將相關資料列冊送由主管建築機關實施建築管理及送該管土地登記機關建檔,並開放供民眾查詢。
- 行政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第2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興建之住宅。前項之住宅,包含建築基地。
- 行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損失基地:指重要濕地因開發或利用行為所損失之範圍。二、復育基地:指實施異地補償或其他方式之生態補償之範圍。
- 行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1條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異地補償審查,應考量異地補償損失基地及復育基地之條件,訂定下列生態補償比率及復育基準:一、依附件三審酌該申請案應實施異地補償之復育基地面積比率。二、依申請案自行評估提出之現況生態基準及生態調查資料,審酌訂…
- 行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第14條 異地補償措施經主管機關審查認該復育基地符合復育基準,應於申請開發或利用者繳交代金及必要之濕地影響費後,始得核發許可。前項許可如涉及擬定或變更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者,主管機關應於核發許可前完成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事…
- 行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6條 …關同意後,始得進行異地補償及其他方式之生態補償措施,並於復育基地經審查同意之調查方式調查達到復育基準後,報主管機關審查許可。
- 行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第19條 …申請審查許可:(一)降低開發強度、產能或規模。(二)局部調整基地內設施位置。(三)提昇自行評估之衝擊減輕措施之效能。(四)變更補償成果監測計畫。(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利重要濕地生態維護。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附濕…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21條 …┘(一)儲存量超過管制量二十倍之室內儲存場所,與設在同一建築基地之其他儲存場所間之保留空地寬度,得縮減至規定寬度之三分之一,最小以三公尺為限。(二)同一建築基地內,設置二個以上相鄰儲存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氯酸鹽類、過氯酸…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65條 …供人居住或使用之建築物。但與製造、處理或儲存場所位於同一建築基地者,不屬之。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73條 …及第十三款規定。二、為販賣場所專用。三、位於販賣場所同一建築基地之地面一層建築物。四、屋頂應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並距離地面二點五公尺以上;如有屋簷者,亦同。五、四周應有牆壁,且牆壁、地板應為防火構造。六、…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6條 …定之面積為分母,分別計算,其比例之總和大於一者。五、同一建築基地內有二棟以上木造或其他易燃構造建築物時,建築物間外牆與中心線水平距離第一層在三公尺以下,第二層在五公尺以下,且合計各棟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27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消防專用蓄水池:一、各類場所其建築基地面積在二萬平方公尺以上,且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二、各類場所其高度超過三十一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在二萬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三、同一建築基地內有二棟…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59條 …設數量超過三個時,以三個計。三、設在無送水障礙處,且其高度距基地地面在一公尺以下零點五公尺以上。四、與立管管系連通,其管徑在立管管徑以上,並在其附近便於檢修確認處,裝置逆止閥及止水閥。五、送水口附近明顯易見處,標明自動撒…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80條 …以上。五、送水口為雙口形,接裝口徑六十三毫米陰式快速接頭,距基地地面之高度在一公尺以下零點五公尺以上,且標明連結送水管送水口字樣。六、送水口在其附近便於檢查確認處,裝設逆止閥及止水閥。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85條 …方公尺以上,設三個以上。採水口配管口徑至少一百毫米以上,距離基地地面之高度在一公尺以下零點五公尺以上。前項有效水量,指蓄水池深度在基地地面下四點五公尺範圍內之水量。但採機械方式引水時,不在此限。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86條 …絡裝置者,不在此限。四、採水口接裝六十三毫米陽式快接頭,距離基地地面之高度在一公尺以下零點五公尺以上。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92條 …步行距離大於三百公尺時,設置二個以上。(三)設於距樓地板面或基地地面高度零點八公尺至一點五公尺間。(四)裝設於保護箱內,箱內設長度二公尺以上之射頻電纜,保護箱應構造堅固,有防水及防塵措施,其箱面應漆紅色,並標明消防隊專用…
- 行政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1條 …且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進入之告示。(二)整棟建築物之建築基地周圍,設置圍籬予以封閉,且於明顯處所張貼禁止進入之告示。(三)其他經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認定建築物已封閉之情形。管理權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
- 行政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在此限。(一)儲存數量超過管制量二十倍之倉庫,與設在同一建築基地之其他倉庫間之安全距離,得縮減至規定寬度之三分之一,最小以三公尺為限。(二)同一建築基地內,設置二個以上相鄰儲存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硫磺、鐵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