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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9條 各地區辦事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地區辦事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2.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10條 各地區辦事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地區辦事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3.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11條 各地區辦事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地區辦事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4.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13條 各地區辦事處及其分處之辦事細則,由各地區辦事處擬訂,報請國有財產局核定。
  5. 行政財政部組織法 第5條 …行國庫及支付業務。二、賦稅署:規劃、執行全國賦稅業務。三、各地區國稅局:執行各地區國稅稽徵業務。四、關務署:規劃、執行全國關務業務。五、國有財產署:規劃、執行國有財產管理業務。六、財政資訊中心:規劃、執行本部與所屬機關(…
  6. 行政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法 第1條 …辦理全國賦稅業務,特設賦稅署(以下簡稱本署),並指揮、監督各地區國稅局。
  7. 行政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法 第2條 …、考核、解答及地方稅稽徵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解答。五、各地區國稅局監察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六、新增稅目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七、免稅、減稅、退稅之審核。八、涉外稅捐。九、地方稅法通則修正、解釋之研議及…
  8. 行政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 第2條 各地區關稅局依業務之繁簡,分為一、二、三等;分等標準,由關稅總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之。前項各局一律冠以財政部及各該局所在地或海港、空港之名稱。
  9. 行政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 第3條 各地區關稅局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進口關稅之徵課事項。二、關於貨物稅、商港建設費及其他稅捐之代徵事項。三、關於出口貨物通關事項。四、關於私運貨物進出口之查緝及處理事項。五、關於運輸工具通關管理及報關行設置管理事項。六、關…
  10. 行政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 第9條 各地區關稅局為複查貨物及查驗運輸工具,設機動巡查隊。一等關稅局置隊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副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二等關稅局置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關務正;副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
  11. 行政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 第10條 各地區關稅局為查緝私運貨物進出口,得視需要設巡緝艦、巡緝艇或關艇。巡緝艦各置艦長一人,輪機長一人,大副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九職等技術正;報務主任一人,艦艇駕駛員二人至六人,艦艇機師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
  12. 行政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 第11條 各地區關稅局為應業務需要得於轄區內必要地點,設分局或支局。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至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副分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課長三人至七人,職務列薦任第…
  13. 行政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 第14條 各地區關稅局辦事細則,由各地區關稅局擬訂,報請關稅總局核定之。
  14.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3條 …稅務用途相關資訊。五、締約他方:指與我國簽署租稅協定之國家、地區或國際組織。六、締約雙方:指我國及締約他方。七、主管機關:於我國,指財政部或其他依租稅協定有關主管機關之規定指定負責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之機關或人;於締約他方,…
  15. 行政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 第2條 …用臺灣與澳門間航空運輸協議之指定航空公司。二、居住者:在臺灣地區,指依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應就其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課稅者;在澳門,指依澳門法律規定,因設立登記地、總機構、實際管理處所或其他類似標準而負有納稅義務…
  16. 行政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 第3條 澳門之航空企業居住者在臺灣地區經營航空運輸取得之收入,包括與以航空器經營航空運輸有附帶關係之出租航空器、航空貨櫃、相關設備及維修航空貨櫃之收入,營業稅稅率為零,其所得或利潤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澳門之航空企業居住者參與航空…
  17. 行政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 第4條 澳門之航空企業居住者在臺灣地區銷售貨物或勞務,其固定營業場所或代理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及第五章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憑證、設置與登載帳簿、計算稅額及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其取得前條規定之收入,於辦…
  18. 行政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 第5條 …理扣繳。第一項澳門之航空企業居住者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由其在臺灣地區之固定營業場所辦理結算申報,或由其營業代理人申報納稅者,得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時併同申請免稅,由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免徵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19. 行政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 第7條 臺灣地區之航空企業居住者為向澳門申請適用本協議之需要,得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稅捐稽徵機關應查核申請人有關資料,確認其臺灣地區居住者身分後,核給所得年度之居住者證明,或於澳門規定確認申請人屬臺灣地區居住者…
  20. 行政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 第8條 臺灣地區稅務主管機關對於其稅法之重大修正,應通知澳門稅務主管當局;對本協議之解釋或適用上發生之任何困難或疑義,得洽澳門稅務主管當局相互協商解決。
  21. 行政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管理辦法 第4條 …關備查。國軍部隊單位經費款專戶存管之款項,得逕由國防部所屬各地區財務單位核簽國庫機關專戶核定表,憑以辦理開戶事宜,並按月將開戶、註銷等變動情形,彙總函送國庫主管機關備查。前三項應填具之申報表及核定表格式,由國庫主管機關定…
  22. 行政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稽徵機關:指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及其委託機關。二、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指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三、金融輔助業者:指負責將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總行代收稅款總額撥入國…
  23. 行政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 第5條 菸酒業者之總機構或工廠所在地屬重大災害地區,而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免徵或申請退還預繳之規費:一、菸酒製造業者需遷建工廠之審查費。二、許可執照毀損、滅失或需遷建工廠,申請換發或補發許可執照之證照費。三、菸酒製造業者停工…
  24. 行政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及協助實施者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2條 …簡稱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指依公司法設立且依本條例規定,在更新地區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事業之股份有限公司。本條例第七十條第一項所稱經主管機關劃定或變更為應實施都市更新地區,指依本條例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劃定或變更,並依同條…
  25. 行政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第2條 …算:一、土地:依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按捐贈時政府已發布最近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至土地取得年度之價值計算之。但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依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六計算之。二、…
  26. 行政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 第5條 …構。(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公告參考或認可名冊所列之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大專校院、高等學校、專科學校及高中(職)學校;未列入名冊者,應經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三)境外其他重要研究或訓練機構。所得人參加經目的事業主管…
  27. 行政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8. 行政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指依大陸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經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上客、貨直接運輸之船舶運送業者。二、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指依大陸地…
  29. 行政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第3條 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後,自臺灣地區載運客、貨進入大陸地區取得之運輸收入,營業稅稅率為零,其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以後,自臺灣地區載運客、…
  30. 行政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第4條 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或民用航空運輸業在臺灣地區銷售貨物或勞務,其固定營業場所或代理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及第五章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憑證、設置與登載帳簿、計算稅額及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其取得前條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