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區關稅局依業務之繁簡,分為一、二、三等;分等標準,由關稅總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各局一律冠以財政部及各該局所在地或海港、空港之名稱。
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 第2條
本法規已於 2023-05-03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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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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