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各地區關稅局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進口關稅之徵課事項。二、關於貨物稅、商港建設費及其他稅捐之代徵事項。三、關於出口貨物通關事項。四、關於私運貨物進出口之查緝及處理事項。五、關於運輸工具通關管理及報關行設置管理事項。六、關於進出口貨棧及貨櫃集散站之監管事項。七、關於保稅工廠、保稅倉庫之設立、管理及考核事項。八、關於依法受託代辦業務事項。九、關於貨物進出特定地區通關事項。十、關於所屬巡緝艦艇及通訊設備管理、維護事項。十一、關於其他關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