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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 22 頁- 行政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第五條之移交清冊,各單位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由移交人員、新任人員各執一份,一份會陳本會首長核定存查。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 行政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會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本會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止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 行政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行政院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會首長核定。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所屬各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構)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本會及所屬各機關(構)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三、財物事務總目錄。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後任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各機關(構)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構)首長核定。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機關(構)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機關(構)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會同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定。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4條 …列情形之一者,由存保公司主動申辦命令退休。但人事、政風及會計主管人員,由具有考核權責之機關(構)主動申辦命令退休:一、未符合第十二條所定自願退休條件,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二、有下列身心傷病或障礙情事之一,經存保公…
- 行政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3-1條 …相關事務。第一項公司之實收資本額、證券商股東、獨立董事、正副主管人員異動及內部控制制度修正時,應於異動或修正後五日內向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或經本會或本會指定之機構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於未補正前不得…
-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任委員、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會主任委員交接(代)由上級機關派員監交。本會主管人員交接(代),由主任委員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接(代),由主任委員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
-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除第二項另有規定者外,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三、財物事務總目錄。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本會駐港澳機構一級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之清冊,依第四條所列項目…
-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後任主任委員、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主任委員、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
-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各機關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主任委員核定。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主任委員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主任委員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會同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主任委員核定。
- 行政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第22條 …金融商品交易彙總表及相關備忘紀錄,詢問受查者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及內部稽核人員,並取得書面紀錄以瞭解受查者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有無異常。3.分析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與上期之增減變動情形,如有重大變動或異常者,應分析其原因…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17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及主管人員之異動,該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應於異動後五日內,申報本會備查。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11條 …之權責,並應由財務會計、法令遵循、風險控管、產品或業務單位等主管人員組成商品審查小組,於辦理新種衍生性金融商品前,商品審查小組應依上開規範審查之。新種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應經商品審查小組審定後提報董(理)事會或常務董(理)…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29-1條 …符合前款所列條件之客戶進行結構型商品交易前,應由適當之單位或主管人員進行覆審,確認客戶辦理商品交易之適當性後,始得承作。
-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13條 …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應有稽核、法令遵循與風險管理單位之高階主管人員及相關業務主管共同參與訂定或修正,並載明下列項目:一、交易原則與方針:應包括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種類、主要交易對象、交易策略(包括避險目的、增加投資…
-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14條 …與風險管理之重要政策及程序,並至少每年檢討一次,且應指定高階主管人員依下列原則,負責管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一、確保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執行,並定期評估其妥適性。二、指定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交易人員及其授權額…
- 行政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7條 …故發生,或致發生危安事故者,金融機構對失職人員及有關業務單位主管人員應予懲處。主管機關並得於危安事故發生日起一年內不准該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或新增業務。
- 行政信託業法 第35條 …於信託業之事由,致委託人或受益人受有損害者,其應負責之董事及主管人員應與信託業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前項連帶責任,自各應負責之董事及主管人員卸職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該項請求權而消滅。
- 行政銀行法 第107條 …其他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致信託人受有損害者,其應負責之董事及主管人員應與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前項連帶責任,自各該應負責之董事或主管人員卸職登記之日起二年間,未經訴訟上之請求而消滅。
- 行政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附屬機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構)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 行政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構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構)派員監交。本會及附屬機構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