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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9 / 200 頁-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第10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考核之結果,一等之建教合作機構,得給予獎勵;五等者,一年內不得參與建教合作。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第10條 持有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證明者,得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辦理學分或科目抵免。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第11條 學生年滿十八歲且修習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者,得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第十三款規定,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並得依入學專科學校同等學力…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第12條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該學年度職業繼續教育開班數、學生數及辦理成效,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學校主管機關應建立品質控管機制,得將職業繼續教育列入學校校務評鑑項目;必要時,亦得至學校訪視。學校主管…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 第10條 業界專家參與協同教學,負有下列義務:一、參與學校課程規劃之相關會議。二、協同教師編撰並執行單元教材。三、協同教師訂定並執行學生實作評量。四、協同教師維護學生參加課程活動之安全。五、其他依契約約定之義務。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 第11條 學校辦理業界專家之遴聘程序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由學校定之。學校與業界專家簽訂聘任契約,應載明業界專家之聘期、協助授課內容及相關權利義務事宜。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 第12條 學校依其群、科特色或配合產業發展需要,得遴聘業界專家協同原任課教師進行教學;其教授之課程,以依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開設之二年級、三年級實習課程為限。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 第13條 學校開設協同教學課程前,應邀集業界專家及教師,召開課程規劃相關會議,訂定授課重點、時數及內容。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招收幼兒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 第10條 主聘學校與從聘學校,中心學校與從屬學校,應就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跨校相關行政管理、教學支持事項訂定協議書。主聘學校及中心學校應分別將協議書內容及本條例、本辦法之規定,以書面方式通知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
-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 第11條 主聘學校、中心學校或其主管機關,於辦理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之甄選時,應將各該教師之權利義務、工作性質及其他相關資訊,載明於甄選簡章。
-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訂定補充規定。
-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 行政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辦理學校及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中輟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之督導考評。
- 行政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中輟生通報及輔導復學事項之相關成效,列入教育部補助經費額度調整之參據。
- 行政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第12條 教育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對通報及輔導工作執行績效良好者,應予獎勵。
- 行政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