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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處務規程 第5條 …本處公園景觀之整體規劃設計、植栽之管理維護。四、本處場地租借申請及管理。五、其他有關文化資源事項。
  2. 行政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33條 …隨同移轉者,由原機關列冊交由本中心繼續執行。留職停薪人員提前申請復職者,應准其復職。前項人員於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不願配合移轉者,得準用第二十七條規定,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辦理退休、資遣,並加發慰助金。
  3. 行政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第8條 申請利用文化創意資產,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管理機關提出:一、非營利目的之利用:資產名稱、用途及利用期限;其為公開發行者,並應載明重製發行數量、發行地區等。二、營利目的之利用:資產名稱、用途、重製發行數量、發行地區、售…
  4. 行政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第9條 申請案經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後,應作成書面授權同意文件,其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一、利用標的、利用期限、利用範圍、利用地域及再利用約定。二、利用報酬、付款條件及方式。三、雙方之權利義務。四、爭議處理。五、其他保護文化創意資產之…
  5. 行政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第2條 …助:一、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二、公司淨值為負值。三、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曾有違反協助、獎勵或補助相關法令、約定或條件之紀錄。四、其他有具體事實足認給予協助、獎勵或補助有偏頗之虞或顯不合理。
  6. 行政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第7條 文化創意事業向本部申請協助、獎勵或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一、從事文化創意產業證明。二、營運概況說明。三、申請事由。四、執行說明。五、經費、預算明細。六、其他經本部規定應備之文件、資料。
  7. 行政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第8條 申請補助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載明下列事項之計畫書:一、計畫目標。二、實施方法。三、執行時程及進度。四、預期效益。五、人力配置。六、經費分配;如同一案件,分別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並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8. 行政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第10條 …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之獎勵或補助:一、申請案有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二、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三、未經本部同意,逕予變更原定計畫。四、對於協助、獎勵或補助之事項重複申請。五、違反本部就補助…
  9. 行政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 第3條 文化創意事業申請原創產品或服務之價差補助,應於產品或服務開始對外提供三年內,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一、事業立案證明或創作者個人資料。二、產品銷售或服務提供計畫書。三、研發創作資料。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10. 行政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與業界人士就前條申請案進行審查。前項審查應考量下列事項:一、產品或服務之原創程度。二、產品銷售或服務提供計畫之可行性。三、刺激消費之效益程度。四、曾經獲獎或評鑑入選之情事。
  11. 行政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 第5條 …價差優惠方案及下列事項,審定價差補助額度:一、年度經費預算及申請案件與金額數。二、同一文化創意事業曾申請價差補助之件數及其成效。
  12. 行政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 第6條 申請案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應通知文化創意事業,並得發給識別標示。前項標示及價差優惠,應以印刷、黏貼或其他標示方式,顯示於原創產品或服務之宣傳品、價目表、包裝或其他明顯處。
  13. 行政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 第7條 …件、資料。二、產品或服務侵害他人權利。三、對於補助之事項重複申請。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就補助之核准所為之附款。
  14. 行政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 第8條 本辦法所定申請案之受理、審定、撥付、發給識別標示、追回補助經費之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
  15. 行政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文化創意事業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免徵進口稅捐,其自國外輸入自用之機器、設備報單,應註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文件文號,並檢附經濟部核發之國內無產製證明文件。
  16. 行政學生觀賞藝文展演補助及藝文體驗券發放辦法 第4條 文化創意事業申請補助,應檢具事業立案證明、活動計畫書、預算明細表、從事文化創意產業之證明、創作者等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17. 行政學生觀賞藝文展演補助及藝文體驗券發放辦法 第6條 …央主管機關同意,逕予變更原定執行計畫。三、對於補助之事項重複申請。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就補助之核准所為之附款。
  18. 行政學生觀賞藝文展演補助及藝文體驗券發放辦法 第8條 …料、活動計畫書或創作資料等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為藝文體驗券之適用範圍。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前項核准字號及相關基本資料登記造冊,並對外公告。
  19. 行政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實施辦法 第6條 …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者,應於該會計年度終了後之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下列相關文件、資料之一,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證明文件,逾期不予受理:一、購買之產品或服務係屬國內文化創意事業之原創產品或服務及學校、機關或團體…
  20. 行政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實施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有關申請案之受理、審查、核定及其他相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
  21. 行政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第3條 …展覽),應由臺灣地區機關(構)、博物館、學校及法人(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向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許可。
  22. 行政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第4條 申請單位應於陳列展覽日期開始二個月前,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向本部申請:一、申請書,內容包括大陸地區古物運出入期間、陳列展覽期間及場所等。二、計畫書。三、契約書,內容包括大陸地區古物提交及返還期限、保管責任、保存環境條件…
  23. 行政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第5條 …條第七款之隨護人員,應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規定申請許可。
  24. 行政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第6條 同一申請單位每年申請大陸地區古物來臺陳列展覽,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六個月,並不得與其辦理之他項大陸地區古物陳列展覽之期間重疊。但因文化交流之特殊需要,報經本部許可者,不受二次陳列展覽之限制。申請單位得於前項許可陳列展覽…
  25. 行政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第7條 申請案經本部審查核發許可後,申請單位持本部許可函向貿易主管機關申辦輸入許可,並依關務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大陸地區古物進口。前項經許可運入臺灣地區之古物,有特殊情形者,申請單位得向海關申請於陳列展覽場所執行進出口貨物查驗。
  26. 行政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第8條 經許可之申請案,申請單位應依許可之運出入期間、陳列展覽期間及場所、計畫書、大陸地區古物資料清冊等內容執行,並於陳列展覽結束後,將大陸地區古物全數運出臺灣地區。
  27. 行政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第9條 大陸地區古物復運出口時,申請單位應於復運出口日期之三十日前,報請本部召集專家辦理古物查驗,依許可來臺之大陸地區古物資料清冊核對無訛後,核發復運出口同意函。申請單位持本部之復運出口同意函向貿易主管機關申辦輸出許可,並向出口…
  28. 行政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第10條 申請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一、檢附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之申請文件。二、利用大陸地區古物在臺期間,從事該古物買賣行為。三、未經本部許可,變更陳列展覽場所。四、陳列展覽逾期。五、其他違反申請陳列展覽計…
  29. 行政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第11條 申請單位有前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本部得視其情節輕重,於撤銷或廢止許可後二年內,不受理申請單位之其他申請案。
  30. 行政公有文化資產補助辦法 第8條 …二條至前條所定公有文化資產之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項目,得檢具申請計畫書,由其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於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提出補助申請。但遇有緊急情狀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