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 第6條 法規: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第6條 申請案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應通知文化創意事業,並得發給識別標示。前項標示及價差優惠,應以印刷、黏貼或其他標示方式,顯示於原創產品或服務之宣傳品、價目表、包裝或其他明顯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