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與業界人士就前條申請案進行審查。前項審查應考量下列事項:一、產品或服務之原創程度。二、產品銷售或服務提供計畫之可行性。三、刺激消費之效益程度。四、曾經獲獎或評鑑入選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