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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第34條 …概(預)算,由會計室依據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與年度施政計畫、暨各單位提供之資料與分局長指示彙編之。決算依據有關法令規定及年度施政計畫成果並按年終收支實況編製之。
  2.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第39條 本分局各單位領用物品,領用人應填具領物(料)單,經各單位主管核章後送秘書室核發。
  3.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第40條 各單位辦公所需要未預備之財、物或修繕,應填具請購(修)單,送秘書室查價、除零星案件外應會會計室加註預算科目後送分局長批示,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4.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第42條 各單位所借(領)用之財物,(含財產與非消耗品)如因故障損壞,經由各單位主管認定確需修理者,應由各單位填具「請修單」送秘書室招商修理。
  5.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第43條 各單位所借(領)用之財物,在其使用期間,應常注意保養,以延長使用期限。
  6.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第44條 各單位所借(領)之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逾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物減損單」洽秘書室及會計室依規定程序辦理報廢。
  7.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第50條 本分局局務會議,以分局長、副分局長、秘書、各單位主管及指定人員組成之。得指定與會議事項有關人員列席,會議規則另定之。
  8.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第4條 …課、第四課、第五課、第六課、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等單位。
  9.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第25條 本分局公文收發,區分為總收發及單位收發二種。公文收發,使用公文管理系統列管,總收文登錄分辦後,列印公文分辦單由單位收發人員簽收確認,發文人員應註記發文及歸檔辦結日期,供稽催人員查考及歸檔存查銷號之用。
  10.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第27條 單位收發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一、經點收清楚來文後,應在公文管理系統收件選項點收確認。二、單位移文或送會時,應於送件選項輸入移往送會單位,並註明移文日期時間。三、創稿文件,於創稿選項下登錄新增後,依規定程序列管。四、存後…
  11.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第30條 各單位承辦之文件,如案情複雜,須經詳細審核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以及來文定有答復之期限,而不能於前條所訂時限內辦結者,得按下列展期之規定辦理:一、展期天數七日以內者,由單位主管核定。二、展期天數逾七日者應由分局長核定。三…
  12.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第31條 各單位收發人員應根據現用公文管理系統,切實辦理公文稽催查詢。研考人員稽催查詢公文時效及公文品質相關事項。
  13.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第34條 …概(預)算,由會計室依據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與年度施政計畫,暨各單位提供之資料與分局長指示彙編之。決算依據有關法令規定及年度施政計畫成果並按年終收支實況編製之。
  14.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第39條 本分局各單位領用物品,領用人應填具領物(料)單,經各單位主管核章後送秘書室核發。
  15.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第40條 各單位辦公所需要未預備之財、物或修繕,應填具請購(修)單,送秘書室查價,除零星案件外應會請會計室加註預算科目後送分局長批示,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16.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第42條 各單位所借(領)用之財物,(含財產與非消耗品)如因故障損壞,經由各課室主管認定確需修理者,應由各單位填具「請修單」送秘書室招商修理。
  17.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第43條 各單位所借(領)用之財物,在其使用期間,應常注意保養、以延長使用期限。
  18.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第44條 各單位所借(領)之財物,已因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逾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物減損單」洽秘書室及會計室依規定程序辦理報廢。
  19.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第50條 本分局局務會議,以分局長、副分局長、秘書、各單位主管及指定人員組成之。並得指定與會議事項有關人員列席,會議規則另定之。
  20.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4條 …課、第四課、第五課、第六課、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等單位。
  21.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25條 本分局公文收發,區分為總收發及單位收發二種。公文收發,使用公文管理系統列管,總收文登錄分辦後,列印公文分辦單由單位收發人員簽收確認,發文人員應註記發文及歸檔辦結日期,供稽催人員查考及歸檔存查銷號之用。
  22.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27條 單位收發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一、經點收清楚來文後,應在公文管理系統收件選項點收確認。二、單位移文或送會時,應於送件選項輸入移往送會單位,並註明移文日期時間。三、創稿文件,於創稿選項下登錄新增後,依規定程序列管。四、存後提…
  23.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30條 各單位承辦之文件,若案情複雜,須經詳細審核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以及來文定有答復之期限,而不能於前條規定時限內辦出者,得按左列展期之規定辦理:一、展期天數七日以內者,由單位主管核定。二、展期天數逾七日者,由分局長核定。三…
  24.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31條 各單位收發人員應根據現用公文管理系統,切實辦理公文稽催查詢。研考人員稽催查詢公文時效及公文品質相關事項。
  25.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34條 …概(預)算,由會計室依據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與年度施政計畫、暨各單位提供之資料與分局長指示彙編之。決算依據有關法令規定及年度施政計畫成果並按年終收支實況編製之。
  26.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39條 本分局各單位領用物品,領用人應填具領物(料)單,經各單位主管機核章後送秘書室核發。
  27.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40條 各單位辦公所需用未預備之財、物或修繕,應填具請購(修)單送秘書室查價,除零星案件外應會請會計室加註預算科目後送分局長批示,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28.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42條 各單位所借(領)用之財物(含財產與非消耗品),如因故障損壞,經由各單位主管認定確需修理者,應由各單位填具「請修單」,送秘書室招商修理。
  29.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43條 各單位所借(領)用之財物,在其使用期間,應常注意保養,以延長使用期限。
  30.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44條 各單位所借(領)用之財物,因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逾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物減損單」洽秘書室及會計室依規定程序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