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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9 / 200 頁- 行政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第11條 海巡機關人員得委託警察教育機關代為教育訓練。
- 行政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許可辦法 第3條 …機關申請許可。三、外國大學校院、學術研究機構或國際組織之研究人員單獨或與臺灣地區大學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之研究人員合作為之者,應於研究預定開始日期六個月前,經由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其本國…
- 行政海洋委員會海洋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4條 …理會務,由本會主任委員就委員中指定聘兼之;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二人至三人,就本會編制內人員派兼之,均承召集委員之命,處理本委員會日常業務。
- 行政海洋委員會海洋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6條 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 行政海洋野生動物保育捐助專戶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收購。七、海洋野生動物保育之教育及宣導。八、海洋野生動物保育人員之教育及訓練。九、海洋野生動物保育之國際技術合作。十、其他有關海洋野生動物保育事項。十一、本專戶業務所需行政費用。
- 行政海洋野生動物保育捐助專戶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8條 管委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本會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一、行政機關代表三人。二、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三、熱心海洋保育事務人士一人至三人。管委會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但行政機關代表,應隨其…
- 行政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3條 …文化遊憩、研究調查、教育培訓或其他有關海洋事務為目的及其執行人員之照護,其設立及受託人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益信託。
-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所屬軍職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軍職人員如下:一、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所屬志願役之軍官、士官及士兵。二、前款人員休職、停職及留職停薪者。
-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所屬軍職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3條 移撥之軍職人員,由新職機關於法定編制內,以與原任職務官等、官階及專長相當之職務,辦理派職。但法定編制已無相當官等、官階及專長職務可資改派時,得高階低用或調任其他專長職務,並由新職機關於移撥一年內安排專長轉換訓練。
-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所屬軍職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4條 移撥之軍職人員所任新職為職務陞遷者,其待遇應按新職標準支給。前項以外之移撥軍職人員,所任新職之待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俸額、專業加給依原列官階(俸級)標準支給。二、新職所支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
-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所屬軍職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5條 …調整者,其原經核准之訓練進修,依下列方式處理:一、移撥之軍職人員,其已報經原服務機關同意參加國內訓練進修或訓練進修中者,新職機關應准其繼續訓練進修,並依原服務機關核給之假別給假;其訓練進修補助費,除當學期仍依原服務機關核…
-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所屬軍職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6條 接受機關補助之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外進修人員,於進修期間,依第八條規定辦理退伍時,仍准其繼續進修。關於進修費用補助之計算基準,其進修方式係採學期制者,以學期開始日至退伍生效日之期間,占全學期期間之比例折算;其進修方式非採學…
-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所屬軍職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7條 軍職人員已核定支領撫卹金,依法辦理退伍或隨業務移撥新職機關,原服務機關經裁撤或整併者,所需撫卹經費,以其業務承受機關或主要業務承受機關編列預算支付。
-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所屬軍職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8條 軍職人員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須精簡,經服務機關同意,於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前七個月內依法辦理退伍,除依規定發給退除給與外,其屆滿現役最大年齡或年限前七個月以上者,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但非屬退除年資滿二十年之校級…
-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所屬軍職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9條 休職、停職及留職停薪之軍職人員,因行政院組織調整而隨同移撥者,由原服務機關列冊交由新職機關繼續執行。留職停薪人員提前申請復職者,應准其復職。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不願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者,得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
-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所屬軍職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10條 機關組織調整之前一年度移撥之軍職人員考績作業規定如下:一、行政院組織改造涉及之機關或其授權之所屬機關應於組織調整之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考績審查、核覆及相關表冊繕造作業,送交受考人新職機關核發考績獎金,並於次年四月…
-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所屬各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構)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本會及所屬各機關(構)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
-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三、財物事務總目錄。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等編造移交清冊。
-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後任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
-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機關(構)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構),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核定。
-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各機關(構)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構)首長核定。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機關(構)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機關(構)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監交人,敘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定。
-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或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並陳報各該移交人員之上級主管核准外,應親自辦理。
-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構)首長核辦。
-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機關(構)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