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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第17條 新設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籌備處主任之遴選,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2.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第18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委由各該主管機關遴選合格人員聘任者,其遴選聘任程序,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3.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第19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
  4.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5.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10條 學校辦理推廣教育,應建立品質控管機制,並列入學校執行成效考核項目。本部得辦理推廣教育執行成效考核,辦理成效優良之學校,得酌予獎勵;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規定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令其減班或停辦。
  6.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7.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及修訂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8.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9.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0.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第10條 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合格教師,指於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與其任教類別、學科相符教師證書之專任或代理教師,並包括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取得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之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學…
  11.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第11條 各該主管機關應就所屬公立學校依本標準規定,訂定組織規程準則;各學校應擬訂員額編制表,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各該主管機關應將組織規程準則及各學校職員員額編制表,分別轉請考試院核備或備查。私立學校應依本標準規定,擬訂組織規程及…
  12.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第12條 學校附設國民中學、國民小學部者,其組織及員額編制,依國民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13.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第13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4.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15.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 第10條 受評鑑學校對評鑑所列缺失事項,應研提具體改進措施,並納入重大校務改進事項;其改進結果,應列為下一週期評鑑之重要項目。本部得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以評鑑結果作為協助學校調整發展規模…
  16.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7.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費用補助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18.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學程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19.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學程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10條 各該主管機關得視教育資源分布情形或社會經濟發展需求,會商相關產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後,指定學校辦理特定科、學程。學校辦理前項特定科、學程所需經費,各該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之。
  20.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學程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11條 學校申請設立或變更科、學程,經核准者,應將設立或變更後之科、學程擬招生名額及班級數等相關事項,納入招生資料,依本法及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招生。
  21.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學程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訂定補充規定。
  22.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學程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23.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4.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10條 校外實習計畫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審查通過後,學校應與校外實習合作機構簽訂合作契約,並將合作契約連同實習計畫,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25.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11條 學校辦理校內併校外實習,其校外實習,準用第六條、第八條至前條規定辦理。
  26.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12條 校內併校外實習時,校外實習節數,不得超過該實習課程整學期授課節數三分之一。
  27.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13條 學校不得為一年級學生辦理校外實習或校內併校外實習。
  28.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14條 實習課程,得於每星期固定節次分散實施,或在一定期間內集中實施;其授課節數及學分採計方式如下:一、校內實習或校內併校外實習: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星期授課一節,或總授課節數達十八節者,為一學分。二、校外實習:實習時…
  29.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15條 實習課程之師資,應由該科專任、兼任或代理之合格教師擔任,並得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但由兼任或代理教師擔任者,以受員額限制、聘任困難或其他特殊情形者為限。
  30.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