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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50-2條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
  2.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51條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應於調查、調閱終結後三十日內,分向院會或委員會提出調查、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作為處理該特定議案或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事項之依據。
  3.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52條 調查、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未提出前,其調查人員、工作人員、專業人員、保管人員或查閱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對調查、調閱內容或處理情形予以揭露。但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於調查、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提出後,仍…
  4.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53條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未提出調查、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前,院會或委員會對該特定議案不得為最後之決議。但已逾院會或各該委員會議決之時限時,不在此限。前項調查專案小組之調查、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應經該委員會議決後提報院會…
  5.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53-1條 調查報告或期中報告之內容,不受司法審查。檢察機關、法院、訴願或其他行政救濟之先行程序審議機關對案件之偵查、審判或審議,不受調查報告或期中報告之拘束。
  6.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53-2條 調查委員會之會議,本法未規定者,準用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委員行為法及立法院議事規則相關之規定。
  7.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53-3條 調查委員會之成員、專業人員、工作人員、保管人員、幕僚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其利益迴避事項,準用立法委員行為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8.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59-1條 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全院委員會為補選副總統、彈劾總統副總統或審查行使同意權案,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舉行聽證會。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以秘密會議行之。除前項規…
  9.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59-2條 聽證會須經全院委員會、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召集委員同意,或經前列委員會、專案小組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附議,並經院會議決,方得舉行。前項議案於院會審議時,不受本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有關黨團協商逾一個月無法…
  10.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59-3條 由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委員會舉行之聽證會,以召集委員為主席,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委員會成員,得出席聽證會;由全院委員會舉行者,以院長為主席,全體立法委員均得出席。聽證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
  11.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59-4條 受邀出席之政府人員或與調查事件相關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必要時,經主席同意,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
  12.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59-5條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二、逾越聽證會調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詰問或對質。三、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四、涉及受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或其他秘密事項。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
  13.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59-9條 聽證會報告作為審查該特定議案之重要參考。前項報告有關出席受調查者,涉及違法或虛偽陳述應予載明。
  14.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13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調查保護室,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調查保護官一人;合計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組長由少年調查官、…
  15.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21條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相當等級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觀護人考試及格。二、具有法官、檢察官任用資格。三、曾任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
  16.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22條 家事調查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相當等級之家事調查官考試及格。二、具有法官、檢察官任用資格。三、曾任家事調查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觀護人,經銓敘合格。四…
  17.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23條 調查保護室之主任調查保護官,應就具有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及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18.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26條 少年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一、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二、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三、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少年保護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一、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二…
  19.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27條 家事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一、調查、蒐集關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九款事件之資料。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20.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28條 心理測驗員應服從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一、對所交付個案進行心理測驗、解釋及分析,並製作書面報告等事項。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21.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29條 心理輔導員應服從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一、對所交付個案進行心理輔導、轉介心理諮商或治療之先期評估,並製作書面報告等事項。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22.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30條 書記官、佐理員及執達員隨同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者,應服從其監督。
  23.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31條 司法事務官執行職務時,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應協助之。
  24. 司法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14條 …件審理之行政事項。二、家事事件審理之行政事項。三、少年及家事調查業務之行政事項。四、少年保護事件執行業務之行政事項。五、婦幼權益保護事件之行政事項。六、少年事件、家事事件之調查、審理及少年保護事件執行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
  25.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11條 值日法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之證據及實施之搜索、扣押、逮捕、裁定等行為,應為必要之處置,其程序有欠缺並得補正者,應限期補正。
  26.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0條 …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與獎懲之擬議。六、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七、法律問題之研究。八、抽籤或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九、其他有關庭務之處理。
  27.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1-8條 …。司法事務官依法承法官之命辦理事務時,在必要範圍內,得請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協助之。但不得與法官明示之意思相反。
  28.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2條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調查保護官一人;合計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各置組長一人,組長由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兼任,不另列等。
  29.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3條 主任調查保護官、組長、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院長並得指定該管事務庭長督導之。
  30.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3-1條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應受主任調查保護官、組長之指揮監督。主任調查保護官、組長、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應受庭長、法官之指揮監督。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應協助司法事務官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