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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19條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業務時,其會計應獨立記載本保險保險費收入及理賠支出狀況,並與保險人之其他保險業務明確區隔。保險人應於本保險生效後,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時間,將本保險之保費收入、理賠支出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提送至…
  2.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21條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生之爭議,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爭議處理規定調處之。前項調處,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設立之爭議處理機構辦理;其所生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調處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雙方同意而成立;調處成立者,…
  3.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4.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5.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6.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辦法 第10條 實驗教育學生為應受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徵集之役齡男子者,得依兵役法相關規定,申請緩徵。
  7.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辦法 第11條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所定實驗教育計畫總期程達一年半以上,且完成至少三年實驗教育或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及參與實驗教育時間合計至少三年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成高級中等教…
  8.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辦法 第12條 實驗教育學生得依國教署建置之數位平臺,建立學生學習歷程檔案;其基本資料,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置之。
  9.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辦法 第13條 實驗教育學生對影響其受教權益、福利、優惠措施及參與各類競賽之處置如有不服,得依相關處理及救濟規定辦理。
  10.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辦法 第14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實驗教育學生享有學校學生依法令所定之各項受教權益、福利及優惠措施,並據以平等參與各類競賽;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辦理。
  11.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2.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3.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4.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0條 審議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六十日內為審議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逾三十日,由本部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並副知建教合作機構及學校。
  15.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1條 審議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審議,經審議後作成之審議決定書,應由審議會主席簽署。審議會之審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予保密,涉及建教生及申訴人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審議決定書應包括主文、…
  16.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2條 審議會作成審議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後,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審議決定確實執行。
  17.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8.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學分採計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9.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補助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0.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補助辦法 第10條 學校應於新生報到至註冊日前及學期結束十五日前,就所有原住民學生加強宣導本辦法所定事項。學校應指定專人辦理本辦法所定之各項業務。
  21.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補助辦法 第11條 原住民助學金之補助,同一學期以補助一次為限;重讀、延修或新轉入之原住民學生,已領過助學金之學期不予重複補助。
  22.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補助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23.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24.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第10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由各該主管機關依遴選會審議通過之校長人選一人,核定聘任。但新設學校第一任校長,得由依第十七條準用本辦法遴選聘任之籌備處主任擔任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依遴選會遴選結果,報各該主…
  25.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第11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任期一任為四年。校長辦學績效考評優良者,經遴選會審議通過後,於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或優先遴選為出缺學校校長。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任期自實際到職之月起算,並以任期屆滿之當學期終了之一月三十一日或七月三十一…
  26.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第12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第一任任期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得參加他校校長之遴選。
  27.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第13條 校長於聘期中屆齡退休,聘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但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辦理。現職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經遴選會審議通過,得…
  28.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第14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辦學績效考評,由各該主管機關就下列項目,綜合總評:一、平日辦學情形。二、年度成績考核。三、學校評鑑成績。四、其他評核。各該主管機關應將前項總評結果,提供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作為審議連任、轉任之參…
  29.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第15條 校長遴選之委員名單、處理過程,在遴選結果未發布前,參與之有關人員應嚴守秘密。
  30.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第16條 遴選會委員審議有關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及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者,應自行迴避。遴選會委員有前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校長候選人得舉其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