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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銀行法 第44-2條 …五)限制或禁止與利害關係人相關之授信或其他交易。(六)限制轉投資、部分業務或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七)限制存款利率不得超過其他銀行可資比較或同性質存款之利率。(八)命令對負責人之報酬酌予降低,降低後之報酬不得超過…
  2. 行政銀行法 第61-1條 …處分:一、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二、停止銀行部分業務。三、限制投資。四、命令或禁止特定資產之處分或移轉。五、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六、命令銀行解除經理人、職員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七、解除董事、監察人職…
  3. 行政銀行法 第71條 …融債券。五、辦理短期、中期及長期放款。六、辦理票據貼現。七、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公司股票。八、辦理國內外匯兌。九、辦理商業匯票之承兌。十、簽發國內外信用狀。十一、保證發行公司債券。十二、辦理國內外保證…
  4. 行政銀行法 第72-2條 …家發展委員會中長期資金辦理之企業建築放款。五、受託代辦之獎勵投資興建國宅放款、國民住宅放款及輔助公教人員購置自用住宅放款。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規定銀行辦理前項但書放款之最高額度。
  5. 行政銀行法 第74條 商業銀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投資於金融相關事業。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但於前揭期間內,銀行不得進行所申請之投資行為。商業銀行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投資於非金融…
  6. 行政銀行法 第74-1條 商業銀行得投資有價證券;其種類及限制,由主管機關定之。
  7. 行政銀行法 第75條 商業銀行對自用不動產之投資,除營業用倉庫外,不得超過其於投資該項不動產時之淨值;投資營業用倉庫,不得超過其投資於該項倉庫時存款總餘額百分之五。商業銀行不得投資非自用不動產。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營業所在地不動產主要部分…
  8. 行政銀行法 第90條 …專業銀行依前項規定發行金融債券募得之資金,應全部用於其專業之投資及中、長期放款。
  9. 行政銀行法 第91條 …礦、交通及其他公用事業所需中、長期信用為主要業務。工業銀行得投資生產事業;生產事業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工業銀行收受存款,應以其投資、授信之公司組織客戶、依法設立之保險業與財團法人及政府機關為限。工業銀行之設立標準、辦…
  10. 行政銀行法 第91-1條 工業銀行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生產事業直接投資,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且其投資總餘額不得超過該行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百分之五︰一、本行主要股東、負責人及其關係企業者。二、本行主要股東、負…
  11. 行政銀行法 第95條 …之供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提供業者向國外進行生產重要原料投資所需信用。
  12. 行政銀行法 第100條 本法稱信託投資公司,謂以受託人之地位,按照特定目的,收受、經理及運用信託資金與經營信託財產,或以投資中間人之地位,從事與資本市場有關特定目的投資之金融機構。信託投資公司之經營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
  13. 行政銀行法 第101條 信託投資公司經營左列業務:一、辦理中、長期放款。二、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上市股票。三、保證發行公司債券。四、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五、承銷及自營買賣或代客買賣有價證券。六、收受、經理及運用各種信託資金。…
  14. 行政銀行法 第102條 信託投資公司經營證券承銷商或證券自營商業務時,至少應指撥相當於其上年度淨值百分之十專款經營,該項專款在未動用時,得以現金貯存,存放於其他金融機構或購買政府債券。
  15. 行政銀行法 第103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以現金或中央銀行認可之有價證券繳存中央銀行,作為信託資金準備。其準備與各種信託資金契約總值之比率,由中央銀行在百分之十五至二十之範圍內定之。但其繳存總額最低不得少於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前項信託資金準備,…
  16. 行政銀行法 第104條 信託投資公司收受、經理或運用各種信託資金及經營信託財產,應與信託人訂立信託契約,載明左列事項:一、資金營運之方式及範圍。二、財產管理之方法。三、收益之分配。四、信託投資公司之責任。五、會計報告之送達。六、各項費用收付之標…
  17. 行政銀行法 第105條 信託投資公司受託經理信託資金或信託資產,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18. 行政銀行法 第106條 信託投資公司之經營與管理,應由具有專門學識與經驗之財務人員為之;並應由合格之法律、會計及各種業務上所需之技術人員協助辦理。
  19. 行政銀行法 第107條 信託投資公司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或因其他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致信託人受有損害者,其應負責之董事及主管人員應與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前項連帶責任,自各該應負責之董事或主管人員卸職登記之日起二年間,未經訴訟上之請求而消滅。
  20. 行政銀行法 第108條 信託投資公司不得為左列行為。但因裁判之結果,或經信託人書面同意,並依市價購讓,或雖未經信託人同意,而係由集中市場公開競價購讓者,不在此限:一、承受信託財產之所有權。二、於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任何權益。三、以自己之財產或權…
  21. 行政銀行法 第109條 信託投資公司在未依信託契約營運前,或依約營運收回後尚未繼續營運前,其各信託戶之資金,應以存放商業銀行或專業銀行為限。
  22. 行政銀行法 第110條 信託投資公司得經營左列信託資金:一、由信託人指定用途之信託資金。二、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信託投資公司對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得以信託契約約定,由公司負責,賠償其本金損失。信託投資公司對應賠償之本金損失,應於每會…
  23. 行政銀行法 第111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就每一信託戶及每種信託資金設立專帳;並應將公司自有財產與受託財產,分別記帳,不得流用。信託投資公司不得為信託資金借入項款。
  24. 行政銀行法 第112條 信託投資公司之債權人對信託財產不得請求扣押或對之行使其他權利。
  25. 行政銀行法 第113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設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將各信託戶之信託財產每三個月評審一次;並將每一信託帳戶審查結果,報告董事會。
  26. 行政銀行法 第114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依照信託契約之約定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向每一信託人及中央主管機關作定期會計報告。
  27. 行政銀行法 第115條 信託投資公司募集共同信託基金,應先擬具發行計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前項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8. 行政銀行法 第115-1條 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六條之規定,於信託投資公司準用之。但經主管機關依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核准之業務,不在此限。
  29. 行政銀行法 第127-1條 …信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或依第九十一條之一辦理生產事業直接投資,未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者或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關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之規定或違反第九十一條之一有關投資…
  30. 行政銀行法 第128條 銀行之董事或監察人違反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怠於申報,或信託投資公司之董事或職員違反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參與決定者,各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外國銀行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參與決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