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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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 第2條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為銀行業及保險業下列業務收入以外之收入:一、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
- 全國農業金庫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標準 第1條依據農業金融法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
- 農業金融法 第49條全國農業金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中央銀行依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條所為之…
- 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第1條本辦法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0條本法稱商業銀行,謂以收受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供給短期、中期信用為主要任務之銀行。
- 第71條商業銀行經營下列業務:一、收受支票存款。二、收受活期存款。三、收受定期存款。四、發行金融債券。五、辦理短期、中期及長期放…
- 第72條商業銀行辦理中期放款之總餘額,不得超過其所收定期存款總餘額。
- 第72-1條商業銀行得發行金融債券,並得約定此種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序次於銀行其他債權人;其發行辦法及最高發行餘額,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
- 第72-2條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三十。但下列情形不在此…
- 第73條商業銀行得就證券之發行與買賣,對有關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予以資金融通。前項資金之融通,其管理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
- 第74條商業銀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投資於金融相關事業。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但於前揭期…
- 第75條商業銀行對自用不動產之投資,除營業用倉庫外,不得超過其於投資該項不動產時之淨值;投資營業用倉庫,不得超過其投資於該項倉庫…
- 第76條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之不動產或股票,除符合第七十四條或第七十五條規定者外,應自取得之日起四年內處分之。但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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