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6)
引用排行- 本法 第90條專業銀行以供給中期及長期信用為主要任務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得發行金融債券,其發行應準用第七十二條之一規定。專業銀行…
-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 第1條本辦法依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七十二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3條本基金之財源如下:一、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各業,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起至九十九年十二月底九…
- 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 第2條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相關商品之種類規定如下:一、政府債券。二、銀行依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一發行之金融債券。三、公司債…
-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 第1條本辦法依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九十條規定訂定之。
- 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1條本辦法依據銀行法第三條第二十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項及第七十二條之一、信託業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國…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0條本法稱商業銀行,謂以收受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供給短期、中期信用為主要任務之銀行。
- 第71條商業銀行經營下列業務:一、收受支票存款。二、收受活期存款。三、收受定期存款。四、發行金融債券。五、辦理短期、中期及長期放…
- 第72條商業銀行辦理中期放款之總餘額,不得超過其所收定期存款總餘額。
- 第72-2條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三十。但下列情形不在此…
- 第73條商業銀行得就證券之發行與買賣,對有關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予以資金融通。前項資金之融通,其管理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
- 第74條商業銀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投資於金融相關事業。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但於前揭期…
- 第74-1條商業銀行得投資有價證券;其種類及限制,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75條商業銀行對自用不動產之投資,除營業用倉庫外,不得超過其於投資該項不動產時之淨值;投資營業用倉庫,不得超過其投資於該項倉庫…
- 第76條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之不動產或股票,除符合第七十四條或第七十五條規定者外,應自取得之日起四年內處分之。但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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