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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7條 …併拆除之。經公告或書面通知強制執行拆除之違章建築,如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規避拆除時,拆除人員得會同自治人員拆除之,並由轄區警察機關派員維持秩序。
  2. 行政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8條 …違章建築拆除後之建築材料,應公告或以書面通知違章建築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者,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理。
  3. 行政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11-1條 …分類分期予以列管拆除。前項影響公共安全之範圍如下:一、供營業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營業使用之對象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於查報及拆除計畫中定之。二、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占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4. 行政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2條 …適用地區,係指區域計畫範圍內已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各種使用地之地區。
  5. 行政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3條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其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應依本辦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原有之建築物不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者,依該規則第八條之規定辦理。
  6. 行政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4-1條 …,並依左列規定管制:一、不得興建公有建築物。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並限作自用農舍或自用住宅使用。三、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築自用農舍,除其建築物高…
  7. 行政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8條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於申請建築執照時,應檢附有關主管機關同意之證明。
  8. 行政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12條 …免由建築師設計者,得免由建築師監造,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十日內派員抽查,其經抽查或認定合格者,應即發給使用執照。
  9. 行政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13條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供公眾使用或公有建築物之建造及使用,仍依建築法規定辦理。
  10. 行政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 第4條 …)、有關機關、土地與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承租人、使用人、管理人及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一、原核准之都市更新事業名稱。二、被接管人名稱、主事務所所在地、代表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三、撤銷更新核准之理由及依…
  11. 行政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 第9條 …召開說明會,向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承租人、使用人、管理人、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及被接管人說明。前項說明會應邀請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列席。
  12. 行政區域計畫法 第7條 …然環境。三、發展歷史。四、區域機能。五、人口及經濟成長、土地使用、運輸需要、資源開發等預測。六、計畫目標。七、城鄉發展模式。八、自然資源之開發及保育。九、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及土地分區管制。十、區域性產業發展計畫。十一、區域…
  13. 行政區域計畫法 第14條 …實施調查或勘測。但設有圍障之土地,應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使用人;通知無法送達時,得以公告方式為之。為實施前項調查或勘測,必須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以致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遭受損失者,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依協議為之,協…
  14. 行政區域計畫法 第15條 …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
  15. 行政區域計畫法 第15-1條 …檢討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符合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者,得依左列規定,辦理分區變更︰一、政府為加強資源保育須檢討變更使用分區者,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時,逕為辦理分區變更。二、為開發…
  16. 行政區域計畫法 第16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十五條規定實施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時,應將非都市土地分區圖及編定結果予以公告;其編定結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前項分區圖複印本,發交有關鄉(鎮、市)公所保管,隨時備供人民免費閱覽。
  17. 行政區域計畫法 第17條 區域計畫實施時,其地上原有之土地改良物,不合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者,經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時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報請上級政府予以核定。
  18. 行政區域計畫法 第21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
  19. 行政區域計畫法 第22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0. 行政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第2條 …之原合法建築物、設施,與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四項所定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並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遷移,而受有損害者。二、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經依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變更為非可…
  21. 行政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第3條 …條第二款所定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規定如下:一、依本法實施土地使用管制前,符合原區域計畫法規定之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窯業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交通用地、遊憩用地、殯葬用地及得為建築使…
  22. 行政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佐證文件認定之;工事者,依實際使用情形認定之。(二)農作改良物:為耕作人或實際使用人。二、動力機具、生產原料或經營設備:為實際使用人。三、水產養殖物或畜產:為實際使用人。四、人口:為遷移人口…
  23.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4條 …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住戶安置,改進公共設施,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二、整建:指改建、修建更新單元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公共設施。三、維護:指加強更新單元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公共設施,以保持其良好…
  24.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36條 …建、修建、維護或充實設備之標準及設計圖說。九、重建區段之土地使用計畫,含建築物配置及設計圖說。十、都市設計或景觀計畫。十一、文化資產、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有保存價值建築之保存或維護計畫。十二、實施方式及有關費用分擔。十…
  25.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41條 …調查或測量;其進入土地或建築物,應先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依前項辦理調查或測量時,應先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但主管機關辦理者,不在此限。依第一項辦理調查或測量時,如必須遷移或除去該土地上之障礙物…
  26.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42條 …者,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27.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46條 …機關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應辦理撥用或撥供使用。三、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除按應有之權利價值選擇參與分配土地、建築物、權利金或領取補償金外,並得讓售實施者。四、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28.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51條 實施權利變換時,權利變換範圍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等七項用地,除以各該原有公共設施用地、未登記地及得無償撥用取得之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公有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與工程費用、權…
  29.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54條 …者,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30.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57條 …由實施者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權利變換計畫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依下列順序辦理:一、由實施者予以代為之。二、由實施者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實施者依前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