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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7 / 200 頁-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3條 事業人員在本部所屬同一機構(含所屬機構)連續任職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前項應辦理屆齡退休之至遲退休生效日期(以下簡稱屆退日)如下:一、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二、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
-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4條 事業人員在本部所屬同一機構(含所屬機構)連續任職滿五年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其服務機構主動申辦命令退休。但政風人員由具有考核權責之機關(構)主動申辦命令退休:一、未符合第十二條所定自願退休條件,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6條 …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但因事業人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三、於執行職務期間、辦公場所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以致傷病。四、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前…
-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構得資遣其事業人員:一、組織編制緊縮或單位裁併撤銷,無適當工作可派。二、因業務變更減少職位。三、事業人員經實務考核結果,無實際工作或工作量過少。四、事業人員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
-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8條 事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應不予受理:一、留職停薪期間。二、停職期間。三、休職期間。四、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所涉犯罪尚未判決確定。(二)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
-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9條 事業人員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而逾屆退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機構申請屆齡退休。前項人員均以其屆退日為退休生效日。但休職人員應以原因消滅並經服務機構或本部核准復職之日為其退休…
-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0條 事業人員經指定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基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退休金包括第三條規定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及第十條規定之離職金。事業人員自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基準…
-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1條 …=本辦法施行前一月給付月退休金金額×發給月退休金當月本部所屬事業機構薪點最高折合率/18.2(本辦法施行當月本部所屬事業機構薪點最高折合率)
-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5條 事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其遺族撫卹金:一、病故或意外死亡。二、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以下簡稱因公死亡)。自殺死亡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認定。但因犯罪經判刑確定後,於免職處分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因公死亡…
-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6條 事業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除第三條規定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及第十條規定之離職金外,另發給三個月薪給之喪葬費;在職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計。
-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7條 事業人員因公死亡,其撫卹金除第三條規定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及第十條規定之離職金外,加發八個月薪給之撫卹金及三個月薪給之喪葬費;在職未滿十年者,以十年計。
-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9條 事業人員遺族撫卹金,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一、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兄弟姊妹。亡故事業人員無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者,其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或配偶再婚時…
-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0條 事業人員死亡時,無遺族或遺族因故不及親來殮葬者,得由服務機構就應給之喪葬費,指定人員代為殮葬。
-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1條 事業人員執行職務致傷病須治療者,除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因情況緊急須在非保險醫療機構立即診療外,應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接受治療。前項醫療費用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應自行負擔部分,由服務機構在用人費總額內…
-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2條 事業人員依本辦法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時,其所具下列年資,除經其選擇不予採計者外,應予採計:一、曾任各機構職員之年資。二、曾任各機構編制內支領薪給訂有聘僱契約人員之年資。三、下列未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公務人員退休撫…
-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2-1條 事業人員依本辦法辦理退休時,其所具適(準)用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公教人員年資,得併計以成就退休條件。但不核給退休給與。前項公教人員年資,無須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合…
-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3條 事業人員具未曾支領退離給與之本部所屬同一機構(含所屬機構)純勞工身分人員年資且年資未曾中斷,得併計退休年資。但退休給與應依其當時適用之法令規定辦理,不得依本辦法計算退休給付。
-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4條 曾領取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再任事業人員時,不得繳回原已領取之退離給與或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依本辦法重行退休、資遣或辦理撫卹時,不再核發該段年資之退撫給與。曾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核發退…
-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5條 事業人員在本部所屬同一機構(含所屬機構)連續任職滿五年,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五日修正施行後未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其任職年資得予保留,俟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
-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9條 事業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休、撫卹或資遣給與之權利:一、褫奪公權終身。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四、為支領撫卹金,故意致該現職事業人員或其他具領受…
-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40條 事業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分追繳之:一…
-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41條 …第五條規定提撥之儲備金,由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存儲運用並支付。事業人員自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之工作年資所計算之退休金經費,依規定由退休基金支付。資遣費由各機構用人費總額內支付。
-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43條 第十五條規定加發之退休金之經費,於事業人員經指定適用勞基法前,由儲備金內支給,自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由退休基金支付。
-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2條 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之人員進用事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4條 各機構新進人員資格條件及核薪,應依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各職等職位新進人員資格條件及核薪標準表(如附表)規定辦理,並得視各職務專業需要增訂資格條件。
-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12條 各機構辦理人事業務,應遵守本辦法之規定,經本部定期或不定期查核,有違反規定者,除予以糾正外,對應負責任之相關人員依規定程序予以適當懲處。
- 行政全民國防教育法 第2條 …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 行政全民國防教育法 第9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製作全民國防教育電影片、錄影節目帶或文宣資料,透過大眾傳播媒體播放、刊載,積極凝聚社會大眾之全民國防共識,建立全民國防理念。
- 行政全民國防教育法 第12條 政府機關(構)、學校、事業單位之人員,參加全民國防教育者,應給予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