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26 / 200 頁-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14條 教師涉有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形,學校教評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主管機關認有違法之虞時,應敘明理由命學校於一定期間內審議或復議。前項教評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之情形如下:一、學校未提交教評會審議…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15條 專審會審議主管機關逕行提交之案件時,於教師涉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情形,必要時,得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調查、輔導;於其他規定情形,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調查。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16條 專審會審議主管機關逕行提交之案件時,應依下列方式審議通過;其決議視同教評會之決議:一、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二、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17條 專審會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議,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學校之效力;關係機關或學校應依決議執行,主管機關並應依法監督其確實執行。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主管機關得依相關法規追究責任,並作為扣減或停止部分或全部獎勵、補…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18條 專審會委員、調查員及輔導員對於調查或輔導之案件,應保守秘密;其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同一案件之調查員與輔導員,不得為同一人。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19條 教師對調查報告、輔導報告、結案報告或第十六條第一項專審會決議有異議者,僅得於對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2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0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學校教師執行本會委員職務時,該校應核予公假,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1條 本會審議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事項時,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本會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審議事項相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2條 本會審議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事項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學校規定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學校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一、本會決議前之…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3條 本會之行政工作,由學校人事單位主辦,教務、總務等單位協辦;人事單位應就審議案件會同相關單位,依據有關法令研提參考意見,開會時並應列席。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 第10條 教師諮商輔導資料或紀錄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前項資料或紀錄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資料保存,並應自服務結束後保存十年;其…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 第11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不得因教師接受教師支持中心提供之服務,而就其工作、成績考核及其他相關權益為差別待遇。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 第12條 本部對推動支持服務相關工作著有績效之人員,應予以獎勵,並列入年度考核之參據。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 第13條 本部應協調整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展支持服務相關工作。本部為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立支持體系,得編列經費補助之。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 第14條 軍事學校及矯正學校主管機關,得就其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諮商輔導事項,參考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另訂規定。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1條 為保障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以下簡稱學生及幼兒)安全及健康,減輕意外事故及疾病造成之家庭經濟負擔,特制定本條例。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10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要保單位之主管機關補助三分之一。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每年分二次於註冊或辦理其他指定之程序時繳納之。不具學籍之交換學生,得選擇參加本保險成為被保險人;其保險費應全額自行負擔。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11條 下列被保險人,應由要保單位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造具名冊送保險人彙計,函報各該主管機關予以全額補助保險費,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一、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二、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12條 本保險之保險期間每次為一年,並與學年之起訖日一致為原則,但應屆畢業生之保險期間得予延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之保險效力起訖期間、就學身分變動之保險銜接、要保單位應辦理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13條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失能、傷害或需要治療者,由保險人依本條例之規定,於保險金額範圍以內,提供保險給付。但一定年齡以上之被保險人,以遭遇意外事故所致者為限,提供保險給付。前項一定年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14條 本保險給付項目如下:一、身故保險金。二、醫療保險金。三、失能保險金。四、生活補助保險金。五、集體中毒保險金。前項醫療保險金包括住院醫療保險金、傷害門診保險金與燒燙傷及需重建手術保險金。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15條 第十一條所定之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自其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施行重大手術者,除本保險應享之保險給付外,得檢具醫療費用收據,向保險人專案申請補助手術費用。前項重大手術費用之範圍、手術費用給付基準及申請程序之辦法,由…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16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者,本保險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仍給付身故保險金。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毒品危害防制…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17條 下列項目不列入本保險給付範圍:一、整形美容、天生畸形整復、牙科鑲補或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之費用。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二、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18條 依本保險所生之請求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受益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