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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商港法 第3條 …以內之水域與為商港建設、開發及營運所必需之陸上地區。五、商港設施:指在商港區域內,為便利船舶出入、停泊、貨物裝卸、倉儲、駁運作業、服務旅客、港埠觀光、從事自由貿易港區業務之水面、陸上、海底及其他之一切有關設施。六、專業區…
  2. 行政商港法 第6條 …意見擬訂,並報請主管機關或層轉行政院核定。商港區域內,除商港設施外,得按當地實際情形,劃分各種專業區,並得設置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港區。
  3. 行政商港法 第7條 …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前項之公有財產,供國際商港公共設施或配合政府政策使用者,得無償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航港局依第四項規定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予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之收入,應繳交航港建設基金。但航港局經管地方政府所…
  4. 行政商港法 第9條 商港區域內建築物及設施之興建、增建、改建或拆除,除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公告之區域外,應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核准;未經核准擅自建造、設置者,應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依法拆除。
  5. 行政商港法 第10條 國際商港區域內各項設施,除防波堤、航道、迴船池、助航設施、公共道路及自由貿易港區之資訊、門哨、管制設施等商港公共基礎設施,由政府委託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興建維護外,得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興建自營,或由公民營事業機構以約定方式投…
  6. 行政商港法 第11條 商港公共基礎設施之興建維護費用,由航港建設基金支付。
  7. 行政商港法 第12條 …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與公民營事業機構向不特定之商港設施使用人收取港埠業務費之項目及費率上限,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8. 行政商港法 第14條 經由水溝、下水道或其他放流設施排入商港區域之廢棄物、有害物質、污水,其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於出口處設置柵欄或防污設施,並應將其所攔集之廢棄物清除之。前項使用人或管理人不為設置或清除時,國際商港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通報航港局會…
  9. 行政商港法 第38條 …舶之廢油水、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應留存船上或排洩於岸上收受設施。前項污染物質於岸上收受,應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處理。
  10. 行政商港法 第40條 …或救難不在此限。十、其他有關妨礙船舶航行安全或危害港埠作業、設施之行為。
  11. 行政商港法 第42條 …後實施。國際商港區域內各公民營事業機構,應依前項計畫辦理港口設施保全評估作業,並據以擬訂保全評估報告及保全計畫,報請航港局或其認可機構核定後實施。
  12. 行政商港法 第43條 …航港局得查核及測試國際商港區域內作業之各公民營事業機構之港口設施保全措施及保全業務,受查核及測試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結果發現有缺失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前項航港局查核及測試時,得會同港務警察機關等相關安全機關辦理…
  13. 行政商港法 第44條 …船舶在港停泊及停航、妨害港區安全行為、港區污染行為、妨礙商港設施、危險物品之裝卸、遇難或避難船舶之管理及船舶修理之管理等港務管理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14. 行政商港法 第55條 …關作業時,應依航港局核准之作業計畫施工,不得損害港灣航道各項設施或影響船舶航行安全。前項作業未能如期完工,應於期限屆滿七日前敘明理由,申請展期。
  15. 行政商港法 第65-2條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商港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16. 行政商港法 第65-3條 對商港設施或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17. 行政商港法 第72條 未依第十二條規定繳納商港服務費或應償還損壞商港區域內各項設施修復費,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得勒令停止作業或禁止船舶入、出港。但經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商港區域內各項設施損害事故之證物保全,依運輸事故調查法相關規定…
  18. 行政商港法 第73條 未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完成港口設施保全評估及港口設施保全計畫之港口設施公民營事業機構,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勒令停止作業。
  19. 行政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4條 …明文件影本。三、營業計畫書:包括場站設置地點、場地面積、基本設施及機具預計配置圖、資金運用、營業收支預估等事項。四、公司章程草案或公司章程修正草案。五、設置地點及該地區交通狀況。六、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七、符合土…
  20. 行政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三、公司章程。四、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五、設施配置圖及交通圖(含比例尺)、土地地籍圖、土地及設備清冊。六、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名冊(附件四)。外國籍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經許可籌設後,應自許可籌設之日…
  21.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83-3條 …或休息時間。七、船員配置水準。八、船上起居艙室。九、船上娛樂設施。十、食品及膳食服務。十一、健康、安全及防止事故。十二、船上醫療。十三、船上投訴程序。十四、待遇支付。第一項之檢查員訓練及發證作業,航政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
  22.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83-4條 …,並作成紀錄備查。雇用人對受僱或從事工作於符合國際船舶與港口設施保全章程航行船舶之人員,應於指派職務前依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規定由船舶保全人員施行保全熟悉訓練,並作成紀錄備查。
  23. 行政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41條 …之船員適任證書重新生效測驗。前項測驗得採書面、口頭、使用模擬設施或其他適當之措施等方式。訓練機構辦理前項作業,其作業計畫經報請航政機關核可後實施。第一項測驗以各科成績均滿六十分為合格,並由辦理機關或機構核發測驗合格證明,…
  24.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2條 …得以飛航於大氣中之器物。二、航空站:指具備供航空器載卸客貨之設施與裝備及用於航空器起降活動之區域。三、飛航:指航空器之起飛、航行、降落及起飛前降落後所需在航空站、飛行場之滑行。四、航空人員:指航空器駕駛員、飛航工程師、航…
  25.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7條 …得依本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享有自備航空器之權利。但如空域或航空站設施不足時,交通部對自備非公共運輸用航空器之權利得限制之。外國人,除依第七章有關規定外,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自備航空器。
  26.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23-2條 …證書。前項維修廠之檢定分類與程序、手冊、維護紀錄、簽證、廠房設施、裝備、器材、工作人員之資格、維護與品保系統之建立、申請檢定或申請增加、變更檢定、檢定證書之發證、註銷與換發、證照費收取、維修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
  27.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27條 …之申請、註銷與換發、招生程序、訓練學員之資格、訓練課程、訓練設施與設備、教師資格、證照費收取及訓練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民航局得派員檢查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之各項人員、訓練、設備,並督導其業務,受檢者不得拒絕、…
  28.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28-1條 前條航空站於興建後,其供航空器起飛、降落及地面活動區域之設施及作業,應由航空站經營人申請民航局認證合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營運之航空站,其供航空器起飛、降落與地面活動區域之設施及作業,由民航…
  29.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33-1條 建築物或其他設施超過一定高度者,物主應裝置障礙燈、標誌,並保持正常使用狀況;低於一定高度而經民航局評估有影響飛航安全者,亦同。前項一定高度、設置障礙燈、標誌及影響飛航安全評估等事項之標準,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30.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37條 使用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應依規定繳納使用費、服務費或噪音補償金;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之收費標準,由交通部定之。非屬國營之航空站、飛行場之收費費率,由經營人擬訂,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定;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