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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14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建築或使用者,依建築法令有關規定處理。
  2. 行政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所稱下水道分為左列三種:一、雨水下水道:專供處理雨水之下水道。二、污水下水道:專供處理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之下水道。三、合流下水道:供處理雨水、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之下水道。
  3. 行政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第4條 …社區,其人口計算基準如左: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以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所定使用人數方式計算。二、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以每人使用三十平方公尺之樓地板面積計算。
  4. 行政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圖(包括管材、管徑、埋設位置、高度、坡度、長度流量等)。四、處理設施及抽水設施平面圖、水位關係圖、構造圖等。五、放流口位置及設計圖。六、放流水之水量及水質分析資料。七、開工、竣工日期。八、其他有關操作、維護、管理應行登錄…
  5. 行政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口及其附屬設施。二、下水道抽水站設施及其相關設備。三、下水道處理廠設施及其相關設備。四、其他有關下水道重要設施。
  6.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16條 …酬金,亦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七、受任執行管理維護業務,處理相關事務應留下書面紀錄與報告,建議事項應以書面為之。八、對於火災或其他自然或人為災難,應事先規劃消防、安全與緊急應變方案,並確保發生緊急狀況時,能立即反應而…
  7.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20條 …:(一)事務管理人員:1.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籌組運作及申請報備處理原則。2.公寓大廈管理維護爭議事件處理。3.公寓大廈公共行政事務管理實務。4.公寓大廈財務管理實務。(二)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1.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
  8. 行政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第8條 …續施工。其有危害安全之虞者,主管建築機關得令其停工,並為緊急處理。
  9.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8條 …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10.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5條 …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11.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6條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12.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23條 …用之特別約定。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五、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出席及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之特別約定。七、糾紛之協調程序。
  13.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25條 …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區分所有權人…
  14.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57條 …,或其功能有明顯缺陷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其歸責起造人者,主管機關命起造人負責修復改善,並於一個月內,起造人再會同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辦理移交手續。
  15.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59條 …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16.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59-1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有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得聘請資深之專家、學者及建築師、律師,並指定公寓大廈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組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前項調處委員會之組織,由內政部定之。
  17.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61條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五十九條所定主管機關應處理事項,得委託或委辦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1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29條 …道或專用下水道之地區,沖洗式廁所排水及生活雜排水均應納入污水處理設施加以處理,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口應高出排水溝經常水面三公分以上。沖洗式廁所排水、生活雜排水之排水管路應與雨水排水管路分別裝設,不得共用。住宅及集合住宅設有…
  19.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39條 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九條規定之污水處理設施,其污水放流水質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20.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40-1條 污水處理設施為現場構築者,其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為預鑄式者,應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
  21.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78條 …應依本節規定。建築物應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留設液化石油氣供應設備設置空間。
  22.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80條 …修材料,應達耐燃二級以上。三、燃氣器具不得設置於危險物貯存、處理或有易燃氣體發生之場所。四、燃氣器具應擇建築物之樓板、牆面、樑柱等構造部固定安裝,並能防止因地震、其他振動、衝擊等而發生傾倒、破損,連接配管及供排氣管鬆脫、…
  23.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33條 …其對建築物之影響。此因子將順風向造成之動態風壓轉換成等值風壓處理。(二)不同高度之陣風反應因子與地況關係,其計算式依規範規定。(三)對風較敏感之柔性建築物,其陣風反應因子應考慮建築物之動力特性,其計算式依規範規定。八、風…
  2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3-2條 …慮各層所產生之動態扭矩,意外扭矩之設計算應計及其動力效應,其處理方法依規範規定。五、結構之模擬、地下部分設計地震力、層間相對側向位移與建築物之間隔、極限層剪力強度之檢核及垂直地震效應,準用前條規定。
  2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70-8條 結構牆內鋼筋保護層厚度依規範規定,外牆面並應採取適當之防水處理。
  2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75條 …紙或其他類似之材料,再以鐵絲網塗敷水泥砂漿或其他相等效能材料處理之。三、木構造建築物之地基,須先清除花草樹根及表土深三十公分以上。
  2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206條 木構造各構材之接合應經防銹處理,並符合左列規定:一、木構材之接合,得以接合圈及螺栓、接合板及螺栓、螺絲釘或釘為之。二、木構材拼接時,應選擇應力較小及疵傷最少之部位,二側並以拼接板固定,並用以傳遞應力。三、木柱與剛性較大之…
  2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361-1條 鋼材料之施工,包括表面處理、續接、加工、排置、保護層之維持及預力之施加等,應符合設計要求,其內容於施工規範定之。
  29. 行政建築法 第7條 …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
  30. 行政建築法 第10條 …給水、污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消雷、防空避難、污物處理及保護民眾隱私權等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