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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6 / 172 頁-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22條 …路、河川、溝渠、橋梁、堤防、林地、綠地、公園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設施或公有土地及其上空或地下,應事先徵得各有關主管機關之同意;無法取得同意時,得報請天然氣事業設備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調處理;必要時,並得轉請…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23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因敷設管線之必要,得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外緣敷設,敷設前,應事先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提出異議時,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調;協調不成時,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24條 前條經公用天然氣事業敷設管線通過之土地或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正當理由,有變更土地使用或擴建之必要時,得請公用天然氣事業遷移管線;所需費用,由雙方協議負擔;協議不成時,得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處;調處不成,即…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25條 …之必要,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有人或使用人後,得進入或利用他人土地或建築物。但因災害、損壞或緊急事故發生時,不在此限。前項土地或建築物之暫時利用,不得破壞地形地貌及興建固定定著物;對因進入或使用而遭受損失者,應予補償;有異…
- 行政自來水法 第11條 …規定,禁止或限制左列貽害水質與水量之行為:一、濫伐林木或濫墾土地。二、變更河道足以影響水之自淨能力。三、土石採取或探礦、採礦致污染水源。四、排放超過規定標準之工礦廢水或家庭污水,或其總量超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之標準。五…
- 行政自來水法 第12條 前條水質水量保護區域內,原有建築物及土地使用,經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認為有貽害水質水量者,得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於一定期間內拆除、改善或改變使用。其所受之損失,由自來水事業補償之。前項補償金額,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主…
- 行政自來水法 第12-1條 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者,其土地應視限制程度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前項土地減免賦稅區域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內政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 行政自來水法 第12-2條 …辦理水資源保育與環境生態保育基礎設施、居民公共福利回饋及受限土地補償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一、辦理水資源保育、排水、生態遊憩觀光設施及其他水利設施維護管理事項。二、辦理居民就業輔導、具公益性之水資源涵養與保育之地方產業輔…
- 行政自來水法 第52條 …轄市、縣(市)政府於轄區內因自來水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水管或其他設備,工程完畢時,應恢復原狀,並應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 行政自來水法 第53條 前條使用公、私有土地,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如有損害,應按損害之程度予以補償。前項處所、方法選擇及補償如有爭議時,自來水事業、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前項爭議補償之裁量基準,由…
- 行政自來水法 第61-1條 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用戶加壓受水設備所使用之私有土地應由用戶取得該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或地上權,始得供水。前項用戶加壓受水設備之受水管所使用土地,取得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且完成設置者,得予以供水。用戶加壓受水設備所使用土地為公…
- 行政自來水法 第61-2條 自來水用戶因接用自來水所裝設之進水管,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該土地下埋設之。自來水用戶因接用自來水所裝設之進水管所使用土地為既成計畫道路或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公路、道路或現有巷道,…
- 行政自來水法 第110-1條 …之所有權列冊無償點交使用。前二項簡易自來水事業設備等所使用之土地,若使用年限已達十年以上者,免辦理地上權或所有權移轉登記。自來水事業可無償使用,並視為有地上權。本法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五日修正後,新建每日供水量在一百立…
- 行政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本法第十二條之二有關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徵收、締結土地受限補償行政契約及發放補償金,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相關法人、團體或委辦地方政府辦理。
- 行政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第6條 自來水事業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於私有土地內埋設水管或其他設備,必要時得請求當地警察或相關機關協助。自來水事業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時,應於開始施工七日前以書面為之,敘明水管或其他設備經過處所、…
- 行政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2條 …水利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已公告之基隆河治理基本計畫用地範圍線內之土地。二、依據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設置之滯洪區。三、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實施完成前,毗鄰治理計畫用地範圍之低窪有淹水之虞地區。四、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實施完成前,因地…
- 行政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5條 …區範圍及其分區分級管制劃定公告後,該範圍內之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容許使用項目,應配合洪氾區之管制使用;其有變更使用分區及容許使用項目之必要時,由本部移請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主管機關辦理變更。
- 行政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9條 …之樓層。第一項所稱房屋,指房屋稅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所稱之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所稱建造,指建築法第九條規定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等行為。
-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3條 …區域排水設施及為防汛、搶險所施設之通路或維護管理需要範圍內之土地。中央管區域排水之排水集水區域及設施範圍之劃定、變更,由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審查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函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由有關鄉…
-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8條 …主管區域排水有關本法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三項所定排水設施範圍私有土地使用現況未違反本法規定證明文件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核及准駁委任其所屬機關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前項工作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37條 申請使用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公有土地應依法繳交使用費、行政規費及保證金;保證金於使用費期滿未展限使用時返還,但應先抵繳其欠繳之使用費及其使用行為所致之損害賠償金。未依規定期限繳交使用費者,管理機關應於繳納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
-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39條 …施崁邊臨陸面邊緣、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區域排水實際水路所及、土地編定使用與權屬或其他相關資料認定之。
-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7條 申請於都市計畫地區及非都市土地甲、乙、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加氣站)設置加氣站者,其申請基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主要出入口面臨之道路寬度應在十二公尺以上。二、臨接道路之基地面寬應在二十公尺以上,其規劃…
-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8條 使用前條第四項規定之土地申請設置加氣站者,應檢具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同意認定得作加氣站使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申請案件,得邀集相關權責單位會勘、審查,經同意認定者,應出具同意…
-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9條 …應憑前條第二項之證明文件,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辦理土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前項申請基地,經同意認定得作加氣站使用後,申請人應於一年期限內,檢具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之文件,向當地直轄市…
-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0條 …止或失效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地政機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辦理。
-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4條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籌建之核准:一申請書。二設站基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三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其以公司法人或公司籌備處申請經營加氣站業務者,並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6條 …請延展,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六個月。申請人喪失原取得設站基地之土地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原籌建核准。
-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21條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兼營項目。前項兼營項目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及其他法令規定。加氣站設置或經營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二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或第十三款項目,加氣站面積應有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加…
-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30條 已取得營業執照並開業之液化石油氣分裝場,符合分裝場或加氣站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且其設置地點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規定時,得於既有土地上兼營車用液化石油氣銷售業務,不受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之限制。但其銷售車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