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排水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一章 總則 第8條 水利署得將中央管區域排水有關第四條第一款之設計或施工、第二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事項,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主管機關得將其主管區域排水有關本法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三項所定排水設施範圍私有土地使用現況未違反本法規定證明文件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核及准駁委任其所屬機關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前項工作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