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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6條 事業人員在各機構任職五年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其服務機構主動申辦命令退休,但人事、政風及主計人員,由具有考核權責之機關(構)主動申辦命令退休:一、未符合第四條所定自願退休條件,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二、有下列身…
  2.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7條 事業人員退休金之計算,按其任職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其任職年資超過十五年部分,在勞基法施行前者,每滿一年給與半個基數,最高給與三十五個基數;在勞基法施行後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
  3.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8條 事業人員依本辦法辦理退休或撫卹時,其所具下列未曾領取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離職給與或年資結算給與等退離給與之服務年資,除經其選擇不予採計者外,應予採計:一、曾任本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員之服務年資。二、曾任有給專…
  4.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8-1條 事業人員依本辦法辦理退休時,其所具適(準)用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公教人員年資,得併計以成就退休條件。但不核給退休給與。前項公教人員年資,無須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合…
  5.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0條 …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但因事業人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四、於執行職務期間、辦公場所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以致傷病。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六…
  6.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2條 事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與其遺族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一、病故或意外死亡。二、因公或職業災害死亡。自殺死亡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認定。但因犯罪經判刑確定後,於免職處分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因公或職業災害死亡…
  7.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3條 事業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發給一次撫卹金,其基準比照第七條退休金給與基準發給之(內含五個基數之喪葬費),其在職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計。
  8.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4條 事業人員因公或職業災害而死亡者,比照勞基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之基準一律發給四十個基數之死亡補償,並發給五個基數之喪葬費。前項四十個基數之死亡補償,低於依前條規定計算之撫卹金者,依該條規定發給之。依第一項規定發給之死亡補償及喪…
  9.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5條 …五條之法定事由,喪失其領受權,由其餘遺族領受之。第一項遺族,事業人員生前以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者,從其遺囑。但其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10.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6條 事業人員死亡時,無遺族或遺族因故不及親來殮葬者,各機構得視情形就應給喪葬費,指定人員代為殮葬。遺族因故不及親來殮葬者,應給之喪葬費如有不足,代為辦理殮葬者得酌提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辦理之。
  11.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構得資遣其事業人員: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事業人員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
  12.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8條 各機構依前條規定資遣事業人員時,其預告期間依下列之規定:一、任職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任職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任職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未依前項規定期間預告而資遣事業人員…
  13.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9條 事業人員因配合機構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者,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薪給之慰助金(包含選擇依勞基法規定基準給付之退休及資遣人員發給之一個月預告工資),並自辦理專案精簡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資遣者,減發一個月薪給之慰…
  14.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1條 …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其再任各機構事業人員時,不得繳回原已領取之退離給與或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依本辦法重行退休、資遣或辦理撫卹時,不再核發該段年資之退撫給與。曾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職、伍)、資遣…
  15.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2條 事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應不予受理:一、留職停薪期間。二、停職期間。三、休職期間。四、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所涉犯罪尚未判決確定。(二)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
  16.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3條 事業人員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而逾屆退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機構申請屆齡退休。前項人員均以其屆退日為退休生效日。但休職人員應以原因消滅並經權責機關核准復職之日為其退休生效日…
  17.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4條 事業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休金、撫卹金、死亡補償或資遣給與之權利:一、褫奪公權終身。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四、為支領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故意致現…
  18.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5條 事業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分追繳之:一…
  19.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6條 事業人員任職滿五年,於本辦法施行後未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其任職年資得予保留,俟其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機構依第七條規定計算其年資及退休金。前項人員請領之退休金…
  20.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8條 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所需經費,應在各機構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21.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22.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事業人員,指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各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編制內支領薪給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職員。
  23.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施行時已在職之事業人員,其既有服務公職半年以上之年資,依本辦法施行前之退休、資遣辦法,分別依其年資結算給與,並予保留,於離職時發給之。本辦法施行後新進事業人員,到職時其既有服務公職半年以上之年資,依其進用時之等級比…
  24.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6條 …發給時按下列公式計發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額×發給當月本部所屬事業機構薪點最高折合率/18.2(本辦法施行當月本部所屬事業機構薪點最高折合率)
  25.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7條 事業人員經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前,於每月發放薪給(不包括獎金)時,各按其薪給總額提撥百分之三,作為自提儲金。
  26.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8條 …,於每月發放薪給時,在用人費總額內,按附表提存率分別存儲為各事業人員之公提儲金。
  27.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9條 事業人員於各機構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調任時,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及自提公提儲金本息,應轉帳至新任機構帳戶,離職時再依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事業人員調離至前項以外之機關(構)任職者,應比照辭職人員發還其自提儲金本息。第…
  28.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0條 事業人員退休、資遣或死亡時,均可領取其自提公提儲金本息作為離職金。
  29.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1條 事業人員因辭職、重大過失免職或其他原因離職者,僅可領回其自提儲金本息作為離職金。公提儲金本息收回撥作儲備金。
  30.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2條 事業人員在本部所屬同一機構(含所屬機構)連續任職五年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年滿六十歲。二、任職滿二十五年。事業人員在本部所屬同一機構(含所屬機構)連續任職五年以上,且任職滿十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