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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5 / 200 頁-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11條 調處人員有違反第六條至前條規定者,爭議處理機構得為必要之處置。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12條 對於申請調處之案件,爭議處理機構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其無第十三條所定應不受理之情形者,再為實體上之審查。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13條 申請調處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爭議處理機構應決定不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保險人。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爭議處理機構應通知申請人於合理期限內補正:一、申請不合程式。二、非屬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生之爭議。三、當事人不適格。四…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14條 爭議處理機構受理調處之申請後,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於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向爭議處理機構陳述意見,並副知申請人。申請人於收受該陳述書後十個工作日內,得以書面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補充理由書。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15條 爭議處理機構於必要時,得邀請諮詢顧問或專業機構代表表達專業意見或出具意見報告書。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16條 爭議處理機構受理調處申請後,應指定調處人員一人到場調處;到場調處經當事人雙方同意而成立;當事人雙方不能同意者,調處不成立。當事人任一方無正當理由,於調處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處不成立。但爭議處理機構認為仍有調處成立之可能者…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17條 調處建議應自爭議處理機構受理調處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二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18條 調處成立者,應以爭議處理機構名義作成調處書,並於調處成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19條 本辦法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規定。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21條 調處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二、有法定代理人或調處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三、調處事由。四、調…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保險費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四項、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被保險人為學生者,其保險效力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註冊繳納保險費在八月一日以後者,其保險效力溯自八月一日起生效。被保險人為應屆畢業生且未繼續升學者,其保險效力至八月三十一日終止。被保險人為幼兒者,其保險效…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被保險人申請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全額補助保險費者,應於開學日起二個月內提出身分證明文件;逾期未提出者,仍以非全額補助身分投保至下一學期保險效力開始之前一日止。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學期開學後,學生中途入學者,自註冊之日起發生保險效力,並扣除入學前期間之保險費;幼兒中途進入教保服務機構者,自進入之日起發生保險效力,並扣除進入教保服務機構前期間之保險費。學生喪失學籍者,自喪失之日次月一日起,保險效力終…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定之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申請補助重大手術費用者,其重大手術之範圍如下:一、開顱手術(穿顱術及穿刺術除外)。二、摘除眼球手術。三、心臟手術。四、一上肢腕關節以上施行截肢手術或鋼釘(板)固定手術。…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定之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申請補助前條重大手術之費用者,保險人應就其實際支出,包括住院及手術之醫療費用為給付。但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給付金額累計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申請補助前項重大手術之…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本保險保險單所載保險條款之約定辦理。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負擔之保險費,編列預算補助。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辦法 第10條 實驗教育計畫有停辦或不續辦之必要時,計畫主持人應於預定停辦或不續辦之該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向本部申請;經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並由本部核定後,始得辦理。前項申請,應擬具計畫書,載明下列事項:一、停辦或不續辦之原因。二…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辦法 第11條 實驗教育計畫經停辦或不續辦時,實驗學校應依學生意願留校或輔導轉學;必要時,得由本部自行或商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分發學生至其他學校。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規辦理全部班級實驗教育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仍繼續辦理實驗教育者,得依本辦法申請改制為實驗學校,不適用第六條、第七條與第九條及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一款、第十條、第十六條第一項及…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10條 輔導小組之輔導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專任教師六年以上,且完成教育部辦理之輔導專業知能培訓,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曾獲主管機關或全國教師會頒發教學專業相關獎項。(二)曾任主管機關依法令所設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學…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11條 教師疑似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經學校自行調查,認有輔導改善之可能,應由校事會議決議自行輔導或向主管機關申請專審會輔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專審會應不予受理,並由主管機關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學校:一、申請文件、資料不…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12條 教育部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前,建立專審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由教育部專審會審查確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資格之人員。教育部應定期更新人才庫之資訊。人才庫人員,有違反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或有其他不適…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13條 專審會審議調查、輔導及結案報告,應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他事項應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決議時,依法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出席委員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