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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114條 航程需時滿七十二小時之國內客船,應酌量設置專用病房,並至少有護理人員一名,其乘客超過三百人時,應增設醫療室及合格醫師一人。但情形特殊經航政機關認可者,得免予設置醫師。
  2.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115條 無醫療室及病房之客船,應於船上設置簡便醫療用具及急救醫藥用品,其數量及名稱由航政機關洽商衛生機關定之,並應由船長指定艙面部門甲級船員保管。
  3. 行政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52條 氣墊船應設置乘客艙室,其位置不得位於船艏防碰艙壁之前,未設防碰艙壁者,其位置不得位於自上甲板上面艏材內面起,向後量至相當於最大船寬二分之一以前。
  4. 行政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68條 燃油艙櫃應設置於機艙外之適當位置,並加防護以防火災。燃油管路應配佈於起居艙室及貨艙外。位於機艙內之可燃液體管路及裝備,應至少能承受五分鐘之標準火力試驗不致滲漏。燃油供應系統並應在機艙防火艙壁外配設獨立之關閉裝置。
  5. 行政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69條 原動機停俥裝置設置於機艙內者,應於五分鐘標準火力試驗時間內,仍保持可操作之情況。
  6. 行政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73條 航行於可與海相通之水域上氣墊船,應依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之規定設置號燈、號標及音響設備。
  7. 行政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74條 氣墊船航行於沿海區域或航線者,應設置中短波無線電收發報機或特高頻(VHF)無線電話機。
  8. 行政船員法 第8條 …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應由符合規定條件之醫療機構或本事業單位所設置醫療單位為之;其檢查紀錄應予保存。船員體格檢查、健康檢查及醫療機構應符合之條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動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定之。
  9. 行政船員法 第9條 主管機關為培育船員,應商請教育部設置或調整海事校院及其有關系科。航政機關應協助安排海事校院學生上船實習,船舶所有權人及其他有權僱用船員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10. 行政船員法 第57條 航政機關得在適當港口輔導設置包括船員福利、文化、娛樂和資訊設備之船員福利設施。
  11. 行政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3條 …:指裝設有船舶無線電台、主要導航設備或應急電源之空間,或集中設置火警記錄器、火警控制設備之處所。但不包括通常可能設置於貨物區域內之特殊火警控制設備。三十二、甲級隔艙:指以符合下列規定之艙壁及甲板所構成之艙區劃分:(一)以…
  12. 行政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22條 …准許在最後貨艙空間後端或最前貨艙空間前端之露天甲板上方或下方設置時,第三條第十八款貨物區域之定義範圍應延伸包括貨泵室與貨物壓縮機室之整個船寬與船深及該等空間上方之甲板面積。三、貨物區域範圍依前款予以延伸時,則該貨泵室及貨…
  13. 行政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24條 …全空間。四、由敞露甲板通至氣體安全空間之出入口除依第二十五條設置有氣閘外,應位於距露天甲板上方至少二.四公尺之氣體安全區域內。
  14. 行政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25條 氣閘限設置於敞露甲板上氣體危險區域與氣體安全空間之間,並應符合左列規定:一、應包含實質上為氣密之兩扇鋼質門,兩門之間距至少為一.五公尺但不得超過二.五公尺。二、門應為自閉式者,並不得有任何背扣裝置。三、氣閘之兩側應具有聽…
  15. 行政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40條 …屏壁:一、次屏壁通常應配合第二十八條規定之基本艙櫃型式依表二設置,與第二十八條基本艙櫃型式不同之艙櫃,其次屏壁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個案決定之。二、次屏壁之設計,除依特殊之航程適用不同之要求外,在考慮第三十三條第四款之負…
  16. 行政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42條 …件下,完整與部分次屏壁應假定處於大氣壓力下之貨物溫度,對於未設置次屏壁之艙櫃,則應假定主屏壁係處於貨物溫度下。二、用於次屏壁之材料應符合左列標準:(一)構成次屏壁之船體材料-第二章第八節表四之規定。(二)不構成船體一部分…
  17. 行政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92條 …。如封閉測計設施不直接裝置於貨艙櫃上,應儘可能於接近貨艙櫃處設置關斷閥。(四)需穿透貨艙櫃之限制設施,當其使用時得容許有少量之貨物揮發氣或液體逸至大氣。如固定管計及滑管計。當該計不使用時,應能保持完全關閉。其設計與裝置應…
  18. 行政停車場法 第1條 為加強停車場之規劃、設置、經營、管理及獎助,以增進交通流暢,改善交通秩序,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19. 行政停車場法 第2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左:一、停車場:指依法令設置供車輛停放之場所。二、路邊停車場: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供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三、路外停車場:指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四、…
  20. 行政停車場法 第4條 …車場,以提升其經營服務水準,得由左列各款籌措專款,依有關規定設置停車場作業基金:一、地方政府之一般財源。二、上級政府補助。三、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部分收入。四、交通違規停車罰鍰收入。五、路邊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停車費…
  21. 行政停車場法 第11條 …地所有人、土地管理機關、承租人、地上權人得擬具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計畫,載明其設置地點、方式、面積及停車種類、使用期限及使用管理事項,並檢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申請當地主管機關會商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核准後,設置平面式…
  22. 行政停車場法 第12條 地方主管機關為因應停車之需要,得視道路交通狀況,設置路邊停車場,並得向使用者收取停車費。依前項設置之路邊停車場,應隨路外停車場之增設或道路交通之密集狀況予以檢討廢止或在交通尖峰時段限制停車,以維道路原有之功能。
  23. 行政停車場法 第13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路邊停車場開放使用前,將設置地點、停車種類、收費時間、收費方式、費率及其他規定事項公告週知。變更及廢止時,亦同。
  24. 行政停車場法 第1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擬定其增設標準及設置條件,納入該都市計畫內定之。前項已附設停車空間之建築物或未附設停車空間之舊建築物,主管機關應視其實際需要,於增建或用途變更時,協商有關機關責成增設或附設停車…
  25. 行政停車場法 第23條 …運輸業、買賣業、修理業、洗車業及其他與汽車服務有關之行業,應設置其業務必要之停車場。停車場之設置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各該行業之主管機關定之。
  26. 行政停車場法 第27條 停車場經營業應依規定於路外公共停車場設置標誌、號誌、劃設車輛停放線及指向線,並應於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標示停車費率及管理事項。
  27. 行政停車場法 第27-1條 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前項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設置比例、充電設施設置標準、推動輔導、補助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8. 行政停車場法 第32條 …,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共停車場依法令規定設置供特定對象或車輛使用之停車位,未具有相關車位停車識別證明或未符合規定之車輛不得停放。主管機關為確認違規占用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身分,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車籍資…
  29. 行政停車場法 第35條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核准之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計畫,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廢止其核准。
  30. 行政停車場法 第42條 在本法施行前已設置之路外公共停車場,應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一年內辦妥停車場登記;逾期不為登記者,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