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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2. 行政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3. 行政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4. 行政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第10條 考試前發現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發給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或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考試榜示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已發給證明書者,註銷其證書;其涉及刑事…
  5. 行政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第11條 學力鑑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其時間由國教署會商各直轄市政府後定之。
  6. 行政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7. 行政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術及職業教育獎勵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8. 行政花東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補助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9. 行政非學校型態機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0. 行政非學校型態機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10條 成效評鑑結果為通過者,計畫主持人得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期限,檢具實驗教育計畫成果報告書及後續之實驗教育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續辦。但成效評鑑結果有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者,不受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期…
  11. 行政非學校型態機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11條 成效評鑑結果為待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計畫主持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者,成效評鑑結果為不通過。成效評鑑結果為待改善或不通過者,計畫主持人得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復,並以…
  12. 行政非學校型態機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應於實驗教育計畫期滿三個月前,將審議會審議之成效評鑑結果,通知計畫主持人及實驗教育機構;評鑑結果為通過者予以公告,評鑑結果為待改善及不通過者,得延至申復獲致結果後公告。前項成效評鑑結果因故無法…
  13. 行政非學校型態機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13條 計畫主持人不服成效評鑑結果者,應於不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駁回續辦申請而依法提起訴願時,一併主張之。
  14. 行政非學校型態機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5. 行政建教合作機構參與建教合作應備條件認定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6.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1條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提供學校型態以外之其他教育方式及內容,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及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17.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審議實驗教育之申請、變更、續辦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組成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並得依個人、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之屬性,分組審議。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由直轄市、縣(市)…
  18.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11條 實驗教育之申請、變更、續辦或廢止許可,應經審議會之決議;審議會之決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審議會開會時,屬個人實驗教育審議案件者,得邀請申請人列席陳述意見;屬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
  19.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12條 審議會審議實驗教育計畫時,應考量下列因素:一、保障學生學習權及落實家長教育選擇權。二、計畫內容之合理性及可行性,並應符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三、預期成效。前項實驗教育計畫為辦理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者,並應考量下列因素…
  20.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13條 申請辦理個人或團體實驗教育者,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辦理;申請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籌設實驗教育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受理前項…
  21.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14條 實驗教育機構之許可籌設期間,以一年為限;期間屆滿一個月前,得申請延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申請人應於前項許可籌設期間屆滿前,檢具下列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實驗教育機構之立案許可,並由該主管機關發給立案證書:一…
  22.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15條 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個人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籍設於原學區學校;參與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籍設於受理辦理實驗教育申請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後,…
  23.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16條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
  24.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17條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參與、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加、費用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各類高級中等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關…
  25.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18條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得由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造具參與實驗教育學生名冊,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者,享有同一教育階段學校學生依法令所定之各項受教權益、…
  26.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19條 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學籍之學生,得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規定,向學校申請學費補助;依前二條規定未取得學籍之學生,得比照上開辦法有關私立學校學生之規定,依其實驗教育計畫內容,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轉…
  27.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2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學年度邀集審議會委員或委託相關學術團體、專業機構辦理個人實驗教育及團體實驗教育之訪視;於訪視前,應公布訪視項目,訪視後,應公布訪視結果;必要時,並得請參與或辦理實驗教育之學生、家長、團體進行…
  28.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31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29.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十一項規定訂定之。
  30.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10條 調處人員應在爭議處理機構訂定之時程內,完成調處程序,以避免拖延調處程序,致當事人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