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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關認應賠償之金額,超過前條所定之限度時,應報請其直接上級機關核定後,始得為賠償之決定。前項金額如超過其直接上級機關,依前條規定所得決定之金額限度時,該直接上級機關應報請再上級機關核定。有核定權限之上級機關,於接到前二項請…
  2. 行政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41-2條 …賠償之金額,超過前項所定之限度時,應逐級報請該管上級權責機關核定後,始得為訴訟上之和解。
  3. 行政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26條 …請移付或管轄之法院審核。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認其應予核定者,應由法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併調解事件卷證發還鄉、鎮、市公所送達當事人。法院移付調解者,鄉、鎮、市公所應將送達證書影本函送移付之法院。法院因…
  4. 行政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27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5. 行政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28條 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訴訟終結。原告得於送達法院核定調解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
  6. 行政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29條 因當事人聲請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法院移付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續行訴訟程序。前二項規定,當事…
  7. 行政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12條 …。(三)借調政風機構辦理事務者,由法務部廉政署署長辦理。四、核定:前款覆評結果,除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由上級機關列冊外,其餘由受評人職缺所在機關列冊報送法務部,提送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
  8. 行政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13條 職務評定經法務部核定後,應由下列機關將職務評定結果及相關統計資料報送銓敘部依法銓敘審定:一、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除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之職務評定由該署報送外,餘由法務部報…
  9. 行政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14條 …結果,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評定,自法務部核定之日起執行。職務評定之獎金依下列標準發給:一、年終評定或另予評定獎金,均以受評人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十二月二日以後辦理事務所在機關異動者,亦同。但非…
  10. 行政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16條 …,得填具職務評定更正或變更申請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法務部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職務評定更正或變更申請表格式,由法務部定之。
  11. 行政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19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適用於法務部尚未核定之案件。
  12.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2條 …位之人員,由國防部定之。十三、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主管府、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要之人員。前項各款公職人員,其職務係代理者,亦應申報財產。但代理未滿三個月者,毋庸申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之候選人應準用本法之規定…
  13.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7條 …二、國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三、其他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核定應交付信託之財產。前項以外應依本法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因職務關係對前項所列財產具有特殊利害關係,經主管府、院核定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信託者,亦同。前二項人員於完成…
  14.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2條 …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本法核定機密等級者。
  15.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5條 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核定國家機密,不得基於下列目的為之:一、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二、為限制或妨礙事業之公平競爭。三、為掩飾特定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之不名譽行為。四、為拒絕或遲延提供應公…
  16.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6條 …之事項時,應按其機密程度擬訂等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即報請核定;有核定權責人員,應於接獲報請後三十日內核定之。
  17.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7條 國家機密之核定權責如下:一、絕對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一)總統、行政院院長或經其授權之部會級首長。(二)戰時,編階中將以上各級部隊主官或主管及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二、極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一)前款所列之人員或經…
  18.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8條 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注意其相關之準備文件、草稿等資料有無一併核定之必要。
  19.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9條 國家機密事項涉及其他機關業務者,於核定前應會商該其他機關。
  20.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10條 國家機密等級核定後,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實際狀況適時註銷、解除機密或變更其等級,並通知有關機關。個人或團體依前項規定申請者,以其所爭取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國家機密之核定而受損害或有損害…
  21.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11條 核定國家機密等級時,應併予核定其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國家機密之最長保密期限,於絕對機密,不得逾三十年;於極機密,不得逾二十年;於機密,不得逾十年。其期限自核定之日起算。國家機密依前條變更機密等級者,其保密期限仍自原…
  22.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12條 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保密期限自核定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十年;其解除機密之條件逾三十年未成就時,視為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但經原核定機關檢討認有繼續保密之必要者,應敘明事實及理由,報請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
  23.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13條 國家機密經核定後,應即明確標示其等級及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
  24.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14條 …國家機密之知悉、持有或使用,除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者外,以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以書面授權或核准者為限。
  25.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21條 其他機關需使用國家機密者,應經原核定機關同意。
  26.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24條 …,以辦理該機密人員為限,得知悉、持有或使用,並應按該國家機密核定等級處理及保密。監察院、各級法院、懲戒法院、檢察機關、軍法機關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應另訂保密作業辦法;其辦法,由監察院、…
  27.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26條 …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一、國家機密核定人員。二、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三、前二款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之人員。前項第三款之期間,國家機密核定機關得視情形延長之。延長之期限,除有第十二條…
  28.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27條 國家機密於核定之保密期限屆滿時,自動解除機密。解除機密之條件逾保密期限未成就者,視為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亦自動解除機密。
  29.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28條 國家機密核定之解除條件成就者,除前條第二項規定外,由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後解除機密。
  30.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29條 …於保密期限屆滿前或解除機密之條件成就前,已無保密之必要者,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應即為解除機密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