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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管理辦法 第12條 金管會得隨時派員或會同交通部派員,或委託會計師查核本基金之業務及財務狀況。
  2. 行政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管理辦法 第12-1條 本基金主管以上之人員異動,應於異動後十五日內報金管會備查。
  3. 行政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管理辦法 第13條 本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金管會得予糾正,並限期改善:一、未依業務計畫書執行業務或違反第五條規定者。二、董事會之決議違法或不當者。三、辦理業務不遵循法令者。四、財務收支未具合法之憑證或未有完備之會計紀錄者。五、對於業務、財…
  4. 行政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1條 …環境,並建立管理及運作機制,特制定本條例,設置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5. 行政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3條 本基金之財源如下:一、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各業,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起至九十九年十二月底九年期間之營業稅稅款。二、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起十年內,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調高存款保險費費率…
  6. 行政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4條 …虧損逾資本三分之一,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並經主管機關及本基金管理會認定無法繼續經營。本基金以處理基層金融機構為優先,處理時應保持形式上或實質上的同等待遇為原則。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後所增加財源之…
  7. 行政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5條 本基金有當事人能力,並設金融重建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及金融重建基金評價小組(以下簡稱評價小組)。管理會辦理下列事項:一、本基金運用事項之審核及前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事項之核定。二、本基金收支保管計畫之核定。三…
  8. 行政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6條 本基金應依下列原則,決定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一、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結束營業或存款擠兌有引發金融體系系統性風險之虞者。二、經營不善金融機構財務狀況惡化情況較嚴重者。三、經營不善金融機構處理之成本較低者。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認…
  9. 行政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7條 …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之首長擔任,對外代表本基金,一人為副召集人,由主管機關之副首長擔任;其餘派任委員,由中央銀行副總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行政院主計處副主計長、存保公司董事長擔任,並依其本職任…
  10. 行政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9條 …成之理由、計算依據、評價小組之決議及相關評估報告送立法院。本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應對其財務狀況、問題內容、虧損估計及處理原則做成報告送立法院。預算動支時,亦應事先以書面通知立法院。
  11. 行政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10條 本基金得委託存保公司依下列方式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一、賠付金融機構負債,並承受其資產。二、賠付負債超過資產之差額。本基金視為金融機構合併法中之金融機構及資產管理公司,並適用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
  12. 行政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11條 本基金依前條規定處理前,主管機關應先公告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客戶每筆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之呆帳。主管機關應於網際網路或以其他適當之方法,將前項應公告事項廣泛周知。
  13. 行政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12條 本基金之資金,除依第四條規定動用者外,管理會應以本基金名義為下列方式保存:一、現金。二、存放於信用良好之金融機構。三、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銀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
  14. 行政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13條 本基金承受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資產予以標售、拍賣或其他方式處分後所得之價金,應列入本基金。本基金為管理處分所承受之資產,得委託存保公司或他人進行催收、債權評價、包裝組合、公開標售及辦理證券化等相關事項。存保公司受委託辦理該…
  15. 行政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14條 本基金會計審計事務之處理,應依一般會計審計原則訂定制度。
  16. 行政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15條 本基金得將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列入處理之期間,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日止。本基金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日後,得繼續辦理下列事項:一、已列入處理金融機構之賠付、承受及標售。二、收取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
  17. 行政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16條 …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該金融機構或本基金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該金融機構、本基金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前項金融機構之負責人或…
  18. 行政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17條 本基金依本條例規定辦理賠付後,在其賠付之限度內,取得該金融機構對其負責人、職員因委任或僱傭契約所生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其職務保證人、保證保險人及共同侵權行為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存保公司得…
  19.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8條 …易輔助人或其分支機構,依本國期貨結算機構之規定,繳存交割結算基金。
  20.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12條 …之證明文件。八、委任期貨商同意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增繳交割結算基金之證明文件。九、同意本會、期貨交易所或本會指定之機構對其財務、業務及其他必要事項進行查核,及就前揭機構之查核提出說明及提供相關文件之同意函。十、符合第十條第…
  21.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15條 …之證明文件。七、委任期貨商同意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增繳交割結算基金之證明文件。八、同意本會、期貨交易所或本會指定之機構對其財務、業務及其他必要事項進行查核,及就前揭機構之查核提出說明及提供相關文件之同意函。九、符合第十條第…
  22. 行政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第5條 …、計算及收取方式。四、金融商品或服務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五、因金融服務業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六、其他法令就各該金融商品或服務所定應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之事項及其…
  23. 行政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第6條 …。三、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黃金或衍生性金融商品。四、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五、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業務。六、銀行與客戶承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業務。七、黃金及貴金屬業務。但不包括受託買賣集中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交易…
  24.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9條 …臺幣一千萬元:(一)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二)僅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四、經營二種以上證券業務者:按其經營種類依前三款規定併計之。五、設置分支機構:每設置一家增提新臺幣五百萬元。六、設置簡易分支機…
  25.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10條 …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依下列規定,向證券交易所繳存交割結算基金:一、開始營業前,應繳基本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並於開始營業後,按受託買賣上市有價證券成交淨收淨付金額一定比率,於每季終了後十日內繼續繳存至當年底,其比率…
  26.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19條 …金融商品交易業務之履約與避險操作,以及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及該受益憑證所表彰股票組合之避險者,不在此限。四、持有單一證券商所發行普通公司債之投資成本總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之百分之五;持有所有證券商所發…
  27.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38-1條 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應於銀行設立專用之存款帳戶辦理對客戶款項之收付,該帳戶款項與證券商之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不得流用。僅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之證券商,應與專用存款帳戶之金融機構簽…
  28.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45-1條 …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或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者,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辦理。證券商僅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
  29. 行政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14條 …。爭議處理機構設立時之捐助財產為新臺幣二億元。爭議處理機構設基金,基金來源如下:一、捐助之財產。二、依前條第四項向金融服務業收取之年費及服務費。三、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益。四、其他受贈之收入。爭議處理機構之下列事項,由主管…
  30.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第6條 …:(一)證券經紀業務或證券交易輔助業務之開戶。(二)代理國內基金之銷售及買回。(三)設置網路下單終端機,由投資人下單至證券商或證券交易輔助人。(四)證券相關業務之代收件。三、期貨業務:(一)期貨經紀業務或期貨交易輔助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