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12條 法規: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2條 本基金之資金,除依第四條規定動用者外,管理會應以本基金名義為下列方式保存:一、現金。二、存放於信用良好之金融機構。三、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銀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