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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4 / 124 頁- 行政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0條 …人資料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具有特定目的及法定要件。檢視利用個人資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符合特定目的內利用;於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具備法定特定目的外利用要件。
- 行政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1條 郵政業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對受託人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並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並於委託契約或相關文件中,明確約定其內容。
- 行政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2條 郵政業於首次利用個人資料為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免費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且倘當事人表示拒絕行銷後,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並周知所屬人員。
- 行政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5條 …之正確性,應採取下列方式為之:一、檢視個人資料於蒐集、處理或利用過程,是否正確。二、當發現個人資料不正確時,適時更正或補充,並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三、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處…
- 行政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6條 …二、針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內容,如有加密之需要,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宜採取適當之加密機制。三、作業過程有備份個人資料之需要時,應比照原件,依本法規定予以保護之。四、個人資料存在於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
- 行政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8條 …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二、檢視各相關業務流程涉及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負責人員。三、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 行政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9條 郵政業使用資通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四、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之存…
- 行政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0條 …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前項之軌跡資料、相關證據及紀錄,應至少留存五年。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