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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立法立法院點名表決辦法 第6條 在場委員於唱到姓名時,贊成者起立答曰:「贊成」,反對者起立答曰:「反對」,棄權者起立答曰:「棄權」;未答應者,應予重唱一次。依次唱名序及主席姓名時,免予唱名。主席表決權之行使,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條後段之規定。
  2. 立法無黨籍及少數黨團委員參加常設委員會抽籤辦法 第6條 經唱名三次未在場之委員,由副院長代抽決定。
  3. 立法黨團所屬委員參加常設委員會抽籤辦法 第6條 抽籤前,人事處應宣告各黨團於各委員會之分配席次及待抽籤補足之席次。
  4.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6條 值日法官應辦理下列事項:一、以言詞起訴或聲請調解事件。二、少年之現行犯或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隨案移送之少年事件。三、羈押、搜索、證據保全、借提、拘提、同行、通緝或協尋案件。四、聲請提審事件。五、應急速處分之勘驗事件。…
  5.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16條 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其無庭長者,由資深法官或院長指定之法官代行其職務。前項情形應層報司法院。
  6.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26條 法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遲延、視為不遲延案件未結原因,列表分送庭長、院長核閱。
  7.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36條 執行處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得置庭長一人,監督該處事務;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監督之。
  8.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46條 公設辯護人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
  9.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56條 初任司法事務官前五年內製作之辦案書類,應於原本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該管事務之庭長及院長審閱。案件較繁之法院或未置庭長者,院長得另行指定庭長或其他適當人員襄助審閱。前二項之審閱,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0.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60條 司法事務官執行職務時,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應協助之。司法事務官依法承法官之命辦理事務時,在必要範圍內,得請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協助之。但不得與法官明示之意思相反。
  11.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61條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調查保護官一人;合計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各置組長一人,組長由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兼任,不另列等。
  12.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62條 調查保護室之事務分配,由主任調查保護官報請院長決定之。
  13.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63條 主任調查保護官、組長、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
  14.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64條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應受主任調查保護官、組長之指揮監督。主任調查保護官、組長、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應受庭長、法官之指揮監督。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應協助司法事務官執行職務。
  15.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65條 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執行職務,應服從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之指揮監督。
  16.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66條 書記官、佐理員及執達員隨同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者,應服從其指揮監督。
  17.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67條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辦理之案件,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應依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及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18.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68條 少年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一、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二、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三、出庭陳述意見。四、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少年保護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一、掌理由少年保護官…
  19.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69條 家事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一、調查、蒐集關於家事事件特定事項之事實或資料,並提出報告。二、家事事件履行確保之調查及勸告。三、出庭陳述意見。四、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20.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76條 少年、家事及執行紀錄科之職掌如下:一、案件之編號、資料輸入、審核及抽籤分案事項。二、案卷及文件之點收、資料輸入與少年收容、羈押資料輸入事項。三、輸入全國前案及被告在監所、戶役政、全國前案等資料之查復事項。四、筆錄及期日傳…
  21.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86條 法警室之職掌如下:一、送達、解送人犯或少年、候審戒護、值庭、具保責付、同行、協尋、拘提、搜索扣押、協助強制執行、警衛及值日事項。二、其他有關法警事務及長官交辦事項。法警執行職務注意事項及其管理、服制、訓練、考核、監督等,…
  22.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96條 政風室主任,依法主辦政風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23. 司法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每屆委員第一次開會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委員,一人為副召集委員。本會會議由召集委員召集並主持會議。但每屆第一次會議由司法院院長指定之委員召集。召集委員因故不能召集、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委員為之。本會每月開會一次,無…
  24. 司法法官學院組織法 第6條 本學院置組長四人、專門委員二人至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導師六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專員五人至十四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管理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
  25. 司法最高法院設置分庭條例 第6條 最高法院分庭檢察官之職務,得由各該區域內高等法院或分院檢察官代理。
  26. 司法懲戒法院組織法 第6條 懲戒法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及二等書記官合計七人至十三人;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七人至十七人…
  27. 司法懲戒法院組織法 第16條 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前二項之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28. 司法懲戒法院組織法 第26條 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29. 司法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6條 大法官對明知已繫屬於司法院之案件,應避免公開發表評論或提供諮詢意見。
  30. 司法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第6條 憲法法庭認聲請政黨解散案件在程序上不合法者,應附理由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憲法法庭依聲請之內容,認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