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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2. 行政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參展安全規則 1 壹宗旨:為協助各級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對於學生從事研究之主題及方式加以合理規範,特訂定本規則。
  3. 行政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4. 行政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第10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原民實驗教育,其課程不受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限制。但課程之總學分數,應符合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所定畢業條件。
  5. 行政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第11條 學校辦理原民實驗教育,其學生學習評量,除依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擬訂學生學習評量規定納入實驗計畫者外,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規定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修畢實驗計畫所定課程,…
  6. 行政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第12條 學校辦理原民實驗教育,應於實驗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備查。
  7. 行政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第13條 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組成訪視評估小組,依所核准之學校實驗計畫,評定學校辦理原民實驗教育之成效。前項評定之方式如下:一、由辦理學校每學年進行自我評估,並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備查。二、經訪視評估小組,定期進行…
  8. 行政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第14條 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對核准之學校實驗計畫應提供輔導資源,並得視國家財政狀況給予經費補助;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得對促進原住民族教育著有成效之實驗計畫,給予專案獎勵。學校得依經核准之實驗計畫需要,以契約進用教學及工…
  9. 行政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第15條 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對學校辦理之原民實驗教育,經訪視評估小組評定有成果不佳或有違反本辦法、經核准之實驗計畫者,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輔導。二、糾正。三、限期改善。四、核減招生人數。五、終止實驗。學校辦理原民實驗教育有前項情…
  10. 行政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1.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督導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2.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督導辦法 第10條 為督導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教育部應會同法務部另定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督導勾稽表(以下簡稱勾稽表)查核之。
  13.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督導辦法 第11條 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之督導,應實地訪視,並採取簡報、檢核資料、座談會及其他必要之方式為之。前項實地訪視,每年應辦理一次。矯正學校應於督導小組實地訪視一個月前提出自評報告,分別送法務部及教育部。
  14.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督導辦法 第12條 督導小組應將督導結果及教育發展建議事項填載於勾稽表,由教育部通知法務部及矯正學校。矯正學校應針對前項督導結果及教育發展建議事項之改進情形提出報告,分別送法務部及教育部,並副知指委會。法務部應將督導結果,列入對矯正學校之追…
  15.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督導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6. 行政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7. 行政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8. 行政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第1條 為扶助經濟弱勢學生就學,保障捐款人權益,有效管理各級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學校(以下合稱學校)之勸募行為,特制定本條例。學校為扶助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而募集金錢或接受金錢捐贈之勸募行為,依本條例之規定;其他勸募行為,依公益勸募條例…
  19. 行政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第10條 學校收受勸募所得金錢時,應開立收據,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款人姓名、捐款金額及捐款日期;其有指定對象或第四條第二項所定用途中之特定用途者,並應載明。
  20. 行政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第11條 學校每月應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公告教育儲蓄戶之經費收支明細,以公開徵信。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教育儲蓄戶收支報告及結餘留用情形,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以公開徵信。
  21. 行政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第12條 學校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違反當事人意願之方式為之,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及不得接受業務上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所提供之捐贈。學校違反前項規定所募得之金錢,應返還捐款人,將已開立之收…
  22. 行政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第13條 學校主管機關得檢查學校依本條例規定所收受捐款、教育儲蓄戶辦理情形及相關帳冊,學校及所屬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3. 行政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第14條 學校因停辦、解散、裁撤,或勸募原因消失、變更,有結束勸募之必要者,應陳報學校主管機關,由學校主管機關廢止其勸募許可。學校經廢止勸募許可後,其教育儲蓄戶之賸餘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進行清算。二、清算後教育儲蓄戶內尚有賸…
  24. 行政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第15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學校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一、違反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將勸募所得之金錢及孳息移作他用。二、違反第五條…
  25. 行政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第16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學校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五條第五項規定。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開立教育儲蓄戶。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學校有前項…
  26. 行政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第17條 學校及所屬人員規避、妨礙或拒絕學校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規定之檢查者,由學校主管機關處學校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27. 行政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第18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學校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於開立教育儲蓄戶之日起算七日內報學校主管機關…
  28. 行政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第19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時,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9. 行政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第21條 國防部設立之軍事學校為扶助經濟弱勢自費學生就學而募集金錢或接受金錢捐贈之勸募行為,準用第三條至第十四條規定;違反者,由國防部依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規定處罰。
  30. 行政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