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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2 / 200 頁- 行政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1條 學術機構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或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除廢棄、輸出外,其單一物質運作總量達分級運作量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訂定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二、依本法…
- 行政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2條 學術機構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者,應加入該物質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內組設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並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 行政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3條 學術機構應積極預防事故發生,並應依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學術機構於事故發生時,應即採取緊急防治措施及通報,並於事後進行調查檢討,作成調查處理報告,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請事故發生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4條 學術機構收受之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或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其名稱、成分含量或數量,與運送表單所載內容不符者,學術機構應於收貨翌日起三個月內,向迄運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 行政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全民國防教育法第七條第二項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 第10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全民國防教育人員,應由具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一項所定課程內容專業之該教育階段合格教師擔任;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全民國防教育人員,由該教育階段合格教師擔任。前項全民國防教育人員…
- 行政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 第11條 服務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行政機關之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待遇由服務單位依規定編列預算核實發給;服務於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待遇由本部編列預算核實發給。
- 行政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 第12條 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人員應接受在職訓練;其執行,由國防部會同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
- 行政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 第13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每二年至四年視導所屬學校全民國防教育之推動情況,並得依需要調整之。各級教育主管機關對於推動全民國防教育績效良好之學校或個人應予獎勵。
- 行政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 第14條 各級學校實施全民國防教育所需相關軍事支援事項,由本部協調國防部辦理。
- 行政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 第10條 軍訓教官有第六條、第七條及前條規定之情形者,各主管機關或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本部介派軍訓教官前,應查詢其有無前條規定之情形,已介派者,應定期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 第11條 本部辦理新進軍訓教官之遴選,應會同國防部組成軍訓教官遴選小組;其任務為審議下列事項:一、遴選計畫、簡章及其變更。二、試務協調、變更及停辦。三、錄取員額及成績基準。四、其他有關軍訓教官遴選事項。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 第12條 新進軍訓教官之遴選,採甄試方式辦理,經本部會同國防部共同審核報考人員資格後,由本部辦理甄試擇優錄取。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 第13條 本部、直轄市政府與所屬機關(單位)之組織法規、編制表明定設軍訓單位及置軍訓教官者,其軍訓教官之資格及遴選,由本部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第10條 學校應定期辦理輔導工作自我評鑑,落實對學生輔導工作之績效責任。各該主管機關應就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之成效,定期辦理評鑑,並得納入學校校務評鑑為之;評鑑結果績優者,應予獎勵,成效不佳者,應輔導改進。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 行政專科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專科學校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專科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 第10條 軍訓教官有第六條、第七條及前條規定之情形者,各主管機關或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本部介派軍訓教官前,應查詢其有無前條規定之情形,已介派者,應定期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
- 行政專科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 第11條 本部辦理新進軍訓教官之遴選,應會同國防部組成軍訓教官遴選小組;其任務為審議下列事項:一、遴選計畫、簡章及其變更。二、試務協調、變更及停辦。三、錄取員額及成績基準。四、其他有關軍訓教官遴選事項。
- 行政專科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 第12條 新進軍訓教官之遴選,其程序如下:一、薦選:上校以上軍訓教官,由國防部初選,本部複選後,擇優錄取。二、甄試:中校以下軍訓教官,經國防部及本部共同審查,並由本部甄試後,擇優錄取。
- 行政專科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 第13條 大學置軍訓教官者,其編制、員額、資格及遴選,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專科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學生輔導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等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但特殊教育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兒童及少年受安…
- 行政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另定補充規定。
- 行政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