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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保險法 第22條 …託契約,保險人依保險契約應給付之保險金額,屬該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要保人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受益人。
  2. 行政保險法 第82-1條 …十一條之規定,於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準用之。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超過一年之財產保險準用之。
  3. 行政保險法 第96條 其他財產保險為不屬於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保險。
  4. 行政保險法 第138條 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財產保險業依前項但書規定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業務…
  5. 行政保險法 第138-1條 財產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以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機制為之。前項危險分散機制,應成立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負責管理,就超過財產保險業共保承擔限額部分,由該基金承擔、向國內、外為再保險、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或由政…
  6. 行政保險法 第138-2條 …部分,亦同。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前項信託財產為應登記之財產者,應依有關規定為信託登記。第四項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者,保險業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其以信託財產為交易行為…
  7. 行政保險法 第143條 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但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向外借款者,不在此限:一、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二、因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三…
  8. 行政保險法 第143-1條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財團法人安定基金之組織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
  9. 行政保險法 第143-3條 …。六、經主管機關核可承接不具清償能力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七、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安定基金提撥之相關事宜。八、受主管機關指定處理保險業依本法規定彙報之財務、業務及經營風險相關資訊。但不得逾越主管機關指定之範圍。九、其他為…
  10. 行政保險法 第149條 …時,非經監管人同意,保險業不得為下列行為:一、支付款項或處分財產,超過主管機關規定之限額。二、締結契約或重大義務之承諾。三、其他重大影響財務之事項。監管人執行監管職務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有關檢查之規定。保險業監管或接管…
  11. 行政保險法 第149-1條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之。原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之職權即行停止。前項接管人,有代表受接管保險業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並得指派自然人代表…
  12. 行政保險法 第149-3條 …終止接管時,接管人應將經營之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該保險業之代表人。
  13. 行政保險法 第149-6條 …險業及其負責人或有違法嫌疑之職員,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14. 行政保險法 第149-8條 …職務如下: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賸餘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勒令停業清理之處分時,準用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八項規定。其他保險業受讓受清理保險業之營業、資…
  15. 行政保險法 第149-9條 …清理。但清理人所明知之債權,不在此限。清理人應即查明保險業之財產狀況,於申報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擬具清理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資產負債表於保險業所在地日報公告之。清理人於第一項所定申報期限…
  16. 行政保險法 第149-10條 …有稽延之虞時,清理人得按照清理分配比例提存相當金額,而將所餘財產分配於其他債權人。下列各款債權,不列入清理:一、債權人參加清理程序為個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二、保險業停業日後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三、罰金、罰鍰…
  17. 行政保險法 第153條 …前項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負責人,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第一項責任,於各該負責人卸職登記之日起滿三年解除。
  18. 行政保險法 第158條 保險合作社於社員出社時,其現存財產不足抵償債務,出社之社員仍負擔出社前應負之責任。
  19. 行政保險法 第162條 財產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三百人;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五百人。
  20. 行政保險法 第167條 …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
  21. 行政保險法 第167-4條 …對檢查人員之詢問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四、屆期未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及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之關係企業或其他金融…
  22. 行政保險法 第168-1條 …故對檢查人員之詢問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四、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者。保險業之關係企業或其他金融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四項派員檢查時,怠於提…
  23. 行政保險法 第168-2條 …害保險業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24. 行政保險法 第168-3條 …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保險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5. 行政保險法 第168-6條 …營之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家長或家屬間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均視為無償行為。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前項以外之人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推定為…
  26. 行政保險法 第172-1條 …元以下罰金:一、拒絕將保險業業務財務有關之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列表移交予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或不為全部移交。二、隱匿或毀損與業務有關之帳冊、隱匿或毀棄該保險業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
  27. 行政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條規定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須與交付保險費全部或一部同時為之。財產保險之要保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前,先交付保險費而發生應予賠償之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人壽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得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
  28.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22條 …其他有關事項,或令資料處理服務業者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前項規定應行檢查事項、報表或資料予以查核,並向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其費用由資料處理…
  29.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23條 …逾實收資本額之二分之一。二、合併、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三、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之契約。四、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重大喪失債信情事。五、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
  30.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6條 財產保險業銷售之保險商品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後,其所屬合約如符合第十七號公報之保險合約定義範圍,應依第十七號公報相關規範決定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或保費分攤法並計算其保險合約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