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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2 / 164 頁-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19-3條 …向偵查中之該管檢察官為之。但案件尚未移送或報告檢察官者,應向調查之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屬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19-7條 …證據於偵查中,由該管檢察官保管。但案件在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經法院為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者,由該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屬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保管之。審判中保全之證據,由命保全之法院保管。但案件繫屬他法院者,…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22條 …聲明而為之者,應經訴訟關係人之言詞陳述。為裁定前有必要時,得調查事實。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28條 …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29條 …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解送者,應即解送。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30條 …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31條 …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31-1條 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補足或調查後,再行移送或報告。對於前項之補足或調查,檢察官得限定時間。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48-3條 …三人適當隔離。前二項規定,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準用之。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58-3條 …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法院為第二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被告對於第二項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60條 …前項第一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檢察官偵查中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其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 …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四、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五、曉諭為證據調查之聲請。六、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七、命提出證物或可為證據之文書。八、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於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法院依本法之規定認定無證據能力者,該證…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73-2條 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87-1條 …為適當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或辯護人之聲請,以裁定將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或辯論程序分離或合併。前項情形,因共同被告之利害相反,而有保護被告權利之必要者,應分離調查證據或辯論。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87-2條 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該共同被告準用有關人證之規定。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88條 調查證據應於第二百八十七條程序完畢後行之。審判長對於準備程序中當事人不爭執之被告以外之人之陳述,得僅以宣讀或告以要旨代之。但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除簡式審判程序案件外,審判長就被告被訴事實為訊問者,應於調查證據程序之…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88-1條 審判長每調查一證據畢,應詢問當事人有無意見。審判長應告知被告得提出有利之證據。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88-3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前項異議裁定之。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89條 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一、檢察官。二、被告。三、辯護人。前項辯論後,應命依同一次序,就科刑範圍辯論之。於科刑辯論前,並應予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26條 法院或受命法官,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調查證據,於發見案件係民事或利用自訴程序恫嚇被告者,得曉諭自訴人撤回自訴。前項訊問不公開之;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第一項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第二百五十…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66條 第二審法院,應就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調查之。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79條 …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十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十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十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90條 第三審法院於命辯論之案件,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調查上訴及答辯之要旨,制作報告書。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93條 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但左列事項,得依職權調查之:一、第三百七十九條各款所列之情形。二、免訴事由之有無。三、對於確定事實援用法令之當否。四、原審判決後刑罰之廢止、變更或免除。五、原審判決後之赦免或…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94條 …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但關於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前項調查,得以受命法官行之,並得囑託他法院之法官調查。前二項調查之結果,認為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第三審法院得命其補正;其法院無審判權而依…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20條 …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29-3條 聲請再審得同時釋明其事由聲請調查證據,法院認有必要者,應為調查。法院為查明再審之聲請有無理由,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45條 最高法院之調查,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第三百九十四條之規定,於非常上訴準用之。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10條 …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對於前項但書之上訴,第二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撤銷,將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15條 案件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沒收之聲請顯不相當者,經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同意後,法院得免予沒收。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前項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