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61條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
- 第362條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
- 第363條除前條情形外,原審法院應速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第二審法院。被告在看守所或監獄而不在第二審法院所在地者,原審法院應命將被告…
- 第364條第二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
- 第365條審判長依第九十四條訊問被告後,應命上訴人陳述上訴之要旨。
- 第367條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
- 第368條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 第369條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
- 第370條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前…
- 第371條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 第372條第三百六十七條之判決及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
- 第373條第二審判決書,得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案情重要事項第一審未予論述,或於第二審提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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