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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7條 爭議處理機構內部單位之組織、員額編制及職稱,應訂定組織規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改時亦同。前項各單位主管以上之人員異動,應於異動後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2.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8條 爭議處理機構應訂定下列之執行事項:一、提供電信消費爭議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二、辦理協調電信事業處理申訴案件程序。三、辦理對電信事業及電信消費者教育宣導之執行方式。四、請求電信事業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之處理程序。五、處理調處之…
  3.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9條 爭議處理機構每年應於十二月底前,將次年度業務計畫書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且於每年一月始日及七月始日起十日內,將前半年度業務執行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4.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通知爭議處理機構提出業務報告,必要時得派員查核或要求其改正。
  5.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11條 爭議處理機構應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格式,每月製作爭議案件處理報告書,並公告之。
  6.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12條 爭議處理機構每年應綜合考量各電信事業之營收入、用戶數、爭議案件數量、所涉金額大小等因素收取年費及服務費。
  7.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13條 爭議處理機構應設置調處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專責之主任委員。
  8.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14條 …所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二年以上者。二、曾任電信事業及電信相關周邊機構業務主管職務合計五年以上者。三、曾在各級政府消費者保護、法制、訴願或電信監理單位任職合計二年以上者。四、曾任法官、檢察官或曾執行律師、會計師業務合計二年以上…
  9.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17條 …調處委員應予迴避或調處委員對於應否迴避有爭議者,應由爭議處理機構調處委員會決議該調處委員是否應予迴避,並由爭議處理機構將決議結果於決議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調處委員及當事人。前項應否迴避之決議,應由全體調處委員過半數之同…
  10.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20條 有關爭議處理機構所檢附之資料,調處委員應於調處程序完畢後,返還予爭議處理機構。
  11.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21條 調處委員應在爭議處理機構訂定之時程內,完成調處程序,以避免拖延調處程序,致當事人權益受損。
  12.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22條 電信消費者就電信消費爭議得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電信消費者就電信消費爭議向主管機關陳情者,主管機關得移交爭議處理機構處理。主管機關於收受其他政府機關所收受之消費者陳情來函,亦得逕轉爭議處理機構。
  13.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24條 爭議處理機構受理調處申請,應由主任委員依調處委員專業領域、爭議所涉金額與爭議事件性質,指派調處委員一人或三人為個案調處委員。
  14.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25條 對於申請調處之案件,爭議處理機構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再為實體上之審查。符合調處受理條件之爭議案件,爭議處理機構應以書面通知電信事業,於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向爭議處理機構陳述意見,並副知申請人。申請人於收受該陳述書後十個工作…
  15.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27條 …決定,除本法第二十條第四項後段規定之重大事件外,應自爭議處理機構受理調處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當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調處程序以直接、言詞審理為原則,當事人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到場…
  16.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28條 調處申請案件經申請人書面申請撤回者,爭議處理機構應即終結調處程序,並通知申請人及電信事業。
  17.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29條 爭議處理機構對於個案調處委員之調處決定,應以爭議處理機構名義作成書面,並於決定作成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並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規定。調處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並應設置專卷,至少保存三年:一、當事人雙方之姓名或名稱及…
  18.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30條 調處書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爭議處理機構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申請人有請求,而調處決定有遺漏者,爭議處理機構得隨時或依申請補充調處之。
  19.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31條 主管機關於重大消費爭議或有緊急必要時,得依爭議處理機構之請求或逕行介入處理該消費爭議案件。電信消費爭議事件倘因同一事由且涉及二十人以上之電信消費者,爭議處理機構對該等爭議事件應盡速處理,並針對該等爭議事件通報主管機關知悉…
  20.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2條 測試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本國認證組織(以下簡稱認證組織)認可符合CNS17025或ISO/IEC17025標準,具備執行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終端設備相關技術規範所列測試內容之能力。測試機構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一、依法設立…
  21.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驗證機構辦理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工作。前項委託辦理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由主管機關公告之。驗證機構與主管機關簽訂電信終端設備委託審驗契約(以下簡稱委託審驗契約),及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電信…
  22.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4條 驗證機構應經認證組織認可其產品驗證制度符合CNS17065或ISO/IEC17065標準,並經主管機關委託辦理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工作。申請擔任驗證機構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一、依法設立之本國法人或機構…
  23.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5條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紙本或電子檔案,向主管機關申請為驗證機構:一、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申請書。二、設立證明文件。三、測試機構符合CNS17025或ISO/IEC17025標準之證明文件。四、驗證人員之資格資料及相關證明文…
  24.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7條 委託審驗契約之期間為三年。但驗證機構經認證組織認可其產品驗證制度符合CNS17065或ISO/IEC17065標準之認證有效期限先於委託審驗契約期限者,以該認證有效期限為委託審驗契約之期間屆滿日。驗證機構如欲於委託審驗契…
  25.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8條 驗證機構辦理審驗工作,應遵守下列事項:一、驗證機構不得從事輔導廠商或改變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技術特性之相關工作,且其組織運作及立場應維持公正獨立。二、驗證機構對於申請審驗案件,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為…
  26.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9條 驗證機構申請增列或減列電信終端設備審驗之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者,應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申請及辦理委託審驗契約、認證證書之換發;換發之委託審驗契約、認證證書有效期間與原委託審驗契約、認證證書同。驗證機構認證證書記載…
  27.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10條 驗證機構應依審驗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審驗作業、審驗證明之核發、補發、換發、撤銷或廢止等事項,並於審驗案件完成之日起七個工作天內,將審驗案件資料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但外觀照片等審驗資料須保密者,驗證機構得依申請審驗證明者…
  28.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11條 驗證機構依審驗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抽驗時,其抽驗件數每年至少一件且不得低於前一年度審驗案件合格件數之百分之五。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指示驗證機構抽驗特定之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驗證機構辦理前項抽驗時,抽驗樣品應…
  29.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12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至驗證機構進行不定期查核,驗證機構不得拒絕。
  30.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13條 測試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並暫停辦理測試作業,經主管機關確認改善完成,始得辦理測試作業:一、不符合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條件。二、未依審驗辦法及電信終端設備相關技術規範辦理測試作業。三、拒不提供相關文件或…